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公開宣判,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媒體的人采訪報道,即除休庭審查案件外,將法院審理的全過程公開。審判公開是壹項民主的審判原則,已被現代國家立法普遍規定,並為《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從而成為壹項國際刑事司法準則。
哪些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確實涉及商業秘密的,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判。
公開審判原則的意義;
審判公開是訴訟民主的重要體現,是訴訟公正的重要保證。公開審判原則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公開審判將審判活動置於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之下,有利於保證審判的公正。當事人和社會的公眾監督可以督促法院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認真執行各項審判制度,尊重和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準確嚴格適用法律,公正裁判。其次,有利於增強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審判公開增強了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將刑事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置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不僅有助於防止司法腐敗和司法權的濫用或任意行使,而且有助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認可、信任和尊重,從而有助於增強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增加其權威性。最後,審判的公開有利於加強法制宣傳,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審判是公開的,公民有權旁聽審判,媒體人可以報道,這也是讓公民參與司法過程的壹種形式。
這種形式可以培養公眾的法律意識,提高民主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審判的公開性使審判過程成為教育當事人和公眾增強法制觀念的重要形式。從審判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可以豐富他們的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意識,提高公民打擊犯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