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在普通民事案件中的作用:
1.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訴訟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如果聘請律師,完全可以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作為原告,請律師全面索賠,作為被告,可以和對方平起平坐。律師在充分了解案情後,可以對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面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律師完整收集證據,盡可能支持其請求。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也可以和他對質,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3.請律師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和法院打交道,尤其是遇到不講理的對手。壹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如果聘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辦理,會省去很多麻煩。請律師更容易勝訴,索賠更充分。
二、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1.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由直系親屬領取《刑事拘留通知書》。這個時候親戚朋友看不到聚會,也不可能知道聚會的任何事情。這時候只有委托律師見面,才能見到當事人,了解案情。
2.律師可以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他們對案件了解得越多,對當事人越有利。同時,如果理由充分,還可以為當事人爭取保釋。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是嚴重的,委托律師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案件起到關鍵作用。
三、律師的作用可以是: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