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是訴訟代理人嗎?
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人民法院授權的其他人也可以是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律師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有時它們會相互混淆,有時則不會。以後衛為例。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辯護,所有的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不是律師,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法院允許的其他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樣,訴訟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從事民事案件中的有關法律活動。
二、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刑事辯護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由司法機關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從表面上看有壹些相似之處。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刑事辯護人和代理人對辦案後果都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都不是基於自己的利益而參與訴訟的。
但是它們之間也有壹些不同之處:
(1)服務對象不同。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務對象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指定;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的授權。
(3)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與代理人之間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沒有案件結果,但是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權限範圍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依附於被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代理活動。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刑事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5)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的問題,其授權只是為了使辯護人參與訴訟;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與訴訟,需要授權決定。
律師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由法院授權的其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包括: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訴訟任務不同,訴訟地位不同,產生的基礎不同,刑事代理人的委托人不同。刑事代理人的委托人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