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考試即是如今的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從2002年3月起開始舉辦的,它將“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這三種考試合而為壹,並於當年取消了壹直以來盛行不衰的以上三項獨立的考試項目。本科或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另外,此項考試並不規定報名者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及所學專業。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都屬於國家的學歷教育考試,而司法考試是壹種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同。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要想取得從業資格,就壹定要通過司法考試。
報考條件:
學歷上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今年司法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①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3、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③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