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
1.律師不是回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但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律師不是回避的對象,包括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等。如果法官與律師有利害關系,就應該回避。
有哪些事項當事人可以要求回避?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要求其回避,也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當事人有權申請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回避。在下列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1)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之壹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的;
(三)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各種活動,費用自理;
(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和車輛。通訊工具等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從上面可以看出,訴訟法中律師的回避並沒有這樣規定,也就是說律師不適用回避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