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可以先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要求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已收取的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壹方不願意協商,那麽當事人可以向律師所在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機關投訴,要求對律師進行追究。律師拿錢不辦事,是壹個現實而又棘手的問題。實踐中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但是成功的概率不高。首先,以上兩個部門只能進行行業處罰,最嚴重的處罰是吊銷執照。但前提是律師違反職業道德。不努力,不拿錢辦事,不能認定為違反相關法律和部門規章。其次,即使認定律師違反了職業道德,即使責令其退賠或賠償當事人損失,也無法執行。畢竟行政處罰不是法院判決,沒有強制執行賠償。最後,律師是壹個社會職業。不是每個律師都會在意司法行政機關的態度,作為法律人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反擊。在協議中預先約定,是防止拿錢不辦事的最好辦法。最好能量化預期效果,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比如簽訂風險代理協議。如果妳不幸遇到那些無良律師,妳要和他打到底,妳可以去法院民事合同訴訟,前提是妳有足夠的證據。也曾有律師不拿錢辦事,最後因涉嫌詐騙被起訴。但這只是極端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4、泄露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