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律師不能保證案子會贏?
第壹,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明令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過)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6年10月26日修訂+0 1 65438)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在接受委托的事項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不適當的陳述或者虛假的承諾”。
司法部和全國律協之所以會出臺上述文件,主要是因為訴訟結果受到證據、法官傾向、審判委員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幹預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有可控的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不可控的因素和不可知的因素,如審計委員會的意見和權力幹預。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比如證據材料的獲取,法官對案件的認識和傾向,甚至是主審法官的心理和情緒。在這麽多因素中,律師只能關註可知因素。
因為律師不是算命的,不能胡說八道,更不能冒充專家拿自己不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忽悠當事人。此外,當事人可能有意無意地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淡化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甚至壹言不發,也可能僅限於當事人對糾紛法律性質的誤解。但是這些不清楚的事實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發展,或者被誤認為清楚的事實會隨著對方出示壹些證據材料而發生變化。
第二,律師能否以“關系”的方式運作
如上所述,當事人可能會問,既然變數這麽多,決定權在司法人員手中,為什麽不進行“關系型”操作,直接和司法人員打交道呢?這不是壹勞永逸嗎?這也是大多數當事人的幼稚想法,是自以為是的小聰明。從利益的角度來說,大部分司法人員不會冒著犯罪丟掉工作的風險去貪這點小利益;即使利益誘惑巨大,世界上也沒有不透風的墻,受賄的司法人員時刻面臨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另外,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那些追求無罪、放人、保命的案件,“關系”操作更是死氣沈沈。
因為刑法和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進行“關系操作”是違法犯罪行為,壹旦被抓,律師也將面臨丟掉工作、被定罪處罰的風險,當事人的非法利益將再次被清算。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司空見慣。所以,這無疑是解渴的毒藥,是喪妻之痛。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滿足當事人的需要,以“關系”方式運作的律師往往會做出不切實際的虛假承諾,說自己能搞定,沒問題,放人,從而騙取當事人的錢財。當事人發現被騙後,大多苦於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收受過財物,只能吃黃連要。當然,也有律師因為詐騙被刑事調查。來自廣東的前律師馬克東和來自甘肅的律師王英文都因“走關系”詐騙而入獄。
第三,當事人和律師應該怎麽做?
這裏很多人要問了,“關系”不夠,律師也不能保證辦案結果。當事人該怎麽辦?在中國的國情下,律師雖然不能保證和承諾案件的結果,但有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會通過自己的技巧和辦案策略,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那些無辜的案件,那些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都是通過專業律師依法努力、據理力爭,而不是通過疏通“關系”,取得了理想的結果。
如果當事人想壹勞永逸地解決問題,顯然是不現實的。“諸葛壹生謹慎。”壹個真正有水平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是不會對當事人做出虛假承諾的。只有沒有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才會拍著胸脯向當事人作出保證。此時,迫切需要當事人有壹雙“火眼金睛”。
最後,律師的聲譽和案源取決於律師自身的能力、素質和聲譽。良好的聲譽是律師的金字招牌。要找好律師,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