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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律師就是為了錢才為“壞人”辯護的。為“壞人”辯護的律師也不是好律師。我們總是聽到這樣的評價,無語又無奈。

“壞人”,首先是個人,是人都有申訴、辯護的權利。唐·韓愈《送孟東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草木之無聲,風撓之鳴。水之無聲,風蕩之鳴。”衍生出壹個成語就是“不平則鳴”。“壞人”當然有權發聲,憲法賦予我們的言論自由,基本的道德理念也沒有埋沒人的吶喊權利。“壞人”的無效辯護不采納,不支持就好。伏爾泰:“我不同意妳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妳說話的權利”。《論語·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人人都有說話的權利,但為什麽在刑事案件中,大家就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忍耐限度就那麽低呢?

律師作為專業人士,能夠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委托律師辯護也就無可厚非。法律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利,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從而將犯罪嫌疑人能夠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大大提前了。同時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法律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道德衛士”就不要多說了吧。

律師的辯護權利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雖然法律規定律師也有獨立辯護的權利,但是根源上是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委托,同時律師作為壹個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希望這個群體能夠承擔不限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職責,還有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利益等政治寄托。對方當事人或者外界不相幹的“道德衛士”不應該轉嫁仇恨或者厭惡到律師頭上。像轟動全國的江歌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案,江歌的媽媽江秋蓮起訴劉暖曦的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作為被告劉暖曦的代理律師也被人評價為“滿臉橫肉,面目可憎”。刑事辯護律師承受了其不該承受之重。

辯護律師參與刑事案件壹方面來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屬的直接委托,另壹方面是來自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所以,為了保證查明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律師從來不是司法機關辦案的障礙,而是各方協調配合,查明案件事實、***同維護法律實施的過程。律師,從來不是維護當事人的非法權益,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合法、有理、有據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道德審判的人居多。道德永遠是居於高位的審判。而刑事制裁永遠是保護人權的最後壹道防線或者說是國家所能容忍的最低級的底線。壞人做了壹件壞事,不代表他就是個壞人,永遠沒有變好的可能。人是個多面體,也許是壹面天使,壹面惡魔。惡魔的邪惡也無法否認天使的無邪。如果確定這就是天生惡人,內心邪惡,無法拯救的話,那麽給他壹個人類的壹絲關懷又何妨?反正他也不會再作惡了。反而,對於那些因某些原因犯罪的話,總有壹些體諒的空間。目前壹直有個“***同體”理論。人類命運***同體,地球生命***同體,我們作為生活在同壹個地球上的生命都有生存、生活的權利,若是他們犯了錯,那就制裁處罰好了。但是生存的權利不允許被任意剝奪。只有當壹個人的生命不值得被保護、不值得被拯救,沒有壹點善良的光芒時,那麽他的生命才可以被剝奪。但這也是廢除死刑和保留死刑的壹些國家的不同堅持和主張。

綜上,律師不是為“壞人”辯護,律師是為人辯護,為做犯罪分子爭取作為人的基本訴訟權利,為壹個可能被無辜受害的人進行辯護。法國思想家伏爾泰:“雪崩時,沒有壹片雪花是無辜的。”《大般涅_經》中所說:若有佛子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是真佛弟子。我們從來不是壹個人,而是活在壹個大家庭裏。律師與其說是為壹個人辯護,不如說是為了法律秩序、公正而戰,是正義之師。

所以,律師不能拒絕為“壞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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