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中原告代理律師應該做什麽?
民事訴訟中原告代理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看授權和案情,了解案情,收集證據。訴訟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托後,首先要全面、仔細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證據收集的範圍包括能夠證明起訴的正確性或者辯護的正確性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起訴或者辯護的事實被歪曲的證據以及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與調解、仲裁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它既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民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體現在案件的受理和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仲裁就無法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不管被告願不願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性。法院的判決不壹樣。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
如果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就失去了訴訟代理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雖然仲裁也需要按照預設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有較大的程序選擇權。
公民遇到民事侵權行為,壹般會找專職律師在訴訟中完成法律程序。那麽律師就需要從接受委托開始幫助委托人的工作,在程序上幫助委托人代為收集和告知請求,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