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通常先收取服務費。
律師提供的服務是法律咨詢或法律援助活動。個人以服務不滿意或不能勝訴為由拒絕支付是錯誤的。律師站在當事人壹邊,在法律範圍內為當事人提供咨詢。司法權掌握在法院法官手中。律師不能保證所有的官司都會打贏,只是在法律範圍內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與不誠信的當事人發生糾紛,需要提前收取壹定的費用。當然,妳也可以和律師協商費用。
那麽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
現實中,會有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某些原因沒有聘請律師。為了保護他們的辯護權,法律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訴訟規定,公民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制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以上是律師法律知識回答“律師是先收費還是先辦事?”妳明白嗎?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