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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刑事辯護權利是什麽?

法律分析:1,獨立防衛權。

2.讀報的權利,見面交流的權利。

3.調查取證權。

4.表達意見的權利。

5.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的權利。

6、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上訴。

7.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解除強制措施。

8.拒絕辯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法庭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第壹百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為委托人辯護,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這壹點。

第壹百八十條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訴。因此,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防止辯護人行使這壹權利。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解除、終止、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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