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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應該走什麽程序?

法律解析: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除了這種實體性的刑事辯護,還有壹種刑事辯護,就是程序性的刑事辯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要求補充或者重新啟動尚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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