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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欺騙行為怎麽辦

律師有欺騙行為,當事人可以去當地律協投訴或者當地司法局舉報,並保留與律師的交流證據,包括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往來的郵件等。

律師因違反規定,在受到警告處罰後壹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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