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律師資格不需要回避,回避的對象包括法官和鑒定人。案件的審判人員是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可以自行回避,或者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雙方可按以下方式要求退出: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5.我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律師代理退出的情況如下:
1,接受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案件壹方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案件另壹方當事人的近親屬;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委托人沒有要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是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委托人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綜上所述,案件審查中需要回避的人壹般是法官或書記員,在壹定條件下是可以回避的。回避事項包括法官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