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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當事人解除委托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律師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律師事務所應終止其代理工作:與委托人協商終止;被取消或者中止執業資格;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律師在辯護、代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拒絕辯護、代理: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委托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其他合法的緣由。

根據律師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程序要求

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涉及律師和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種關系的終止應當遵循壹定的程序要求。具體如下:

1.勸告義務。律師在接受委托後發現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況,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師的勸告,糾正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事由。

2.通知義務。終止代理,律師應當盡可能提前向委托人發出通知。律師事務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後,可另行指定律師繼續承辦委托事項,否則應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3.采取合理保護措施的義務。終止代理,律師事務所應當盡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響。在解除委托關系前,律師必須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托人利益,如及時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時間再委聘其他律師、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還提前支付的費用等。按照《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因合理原因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或者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均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4.不得扣押當事人的訴訟材料的義務。律師不得為阻撓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委托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但是因拒絕辯護、代理而解除委托關系的,律師可以保留與委托人有關的法律事務文件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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