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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辯論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麽?

首先,準備出庭

(壹)確定辯護論據的角度

確定辯護論據的角度,即從哪些方面為被告辯護,辯護論據壹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

從查明事實的角度看

1.起訴的事實是否全部壹致,或者這些事實的性質是否根本不構成犯罪。比如“正當防衛”、“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作為犯罪行為,都應當作無罪辯護。

2.起訴的事實在主要情節的認定上有顯著差異,從而作出較輕、較無罪的辯護,如以主犯起訴從犯。

3.如果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意見。

4.從定性方面進行辯護。犯罪行為的性質直接關系到刑罰的適用,起訴事實清楚,性質錯誤。辯護律師要從犯罪構成理論和各罪的特點上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從定性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

為被告人辯護,應從刑罰適用上提出意見,主要是:

壹是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較輕的處罰和免除處罰的刑期,較輕處罰是指處罰低於法定最低刑。免除刑罰是指宣告被告人有罪,免除其刑罰。刑法“總則”規定了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情形,其內容相互重疊。

1,既從輕又減輕處罰的情節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教唆人沒有犯教唆罪的教唆犯。

2.既是減輕情節,又是免除情節:但在外國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國外已經受到處罰,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並且被脅迫或者誘騙參與犯罪的。

3.既從輕又減輕或者免除的情節是指: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為犯罪做準備,以及* * *與他人共同犯罪,犯罪後投案自首的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必須寫明。

第二,不屬於法定加重情節。

不是同壹犯罪活動的主犯;不是累犯;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走私、投機倒把犯罪的;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體罰殘害他人的;被強奸的幼女14周歲以上,不屬於輪奸;非法拘禁他人,無毆打侮辱情節。

第三,酌情從輕。

酌情從輕情節不是法定的,而是從司法實踐中提煉出來的,主要是指:犯罪動機不壞;犯罪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犯罪造成的損害不嚴重(未遂);犯罪的客體是特殊的;罪犯壹直表現很好,對坦白很認真負責。

第四,是否適用數罪。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條款的適用。

起訴書中詳細說明了這些條款,但引用不當。

第六,從訴訟程序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在偵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公安、檢察人員有違法行為,對案件正確量刑有影響的,也可以當庭提出。

七、從其他方面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扣押物品不處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不合理;沒有違法所得;涉及他人財產的。

(2)確定辯護意見應註意的問題。

屬於下列情況的,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主任或犯罪集團負責人組織律師集體討論研究。

1.需要作無罪辯護、改變犯罪性質或者否認起訴書中主要犯罪事實的案件。

2、案情復雜或爭議較大,典型案例。

3、在本地區、本系統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4.涉外案件。

5.承辦律師要求集體討論的其他疑難案件。

對於* * *同壹個罪名,被告請了很多辯護律師。在確定辯護意見時,辯護律師也應及時重點研究,防止各類辯護人出現重大意見分歧。

(三)寫答辯書

起草答辯書是辯護律師在出庭準備階段的最後壹項任務。

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寫好辯護詞的重要性相當於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必須精心制作,形成書面材料。

辯護詞的概念

辯護發言是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照法定程序,為了履行職責,向法庭發表的維護和補充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言論。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點,各有各的風格,辯護詞的結構和內容也不能相同。但基本內容要客觀,壹般分為前言、理由、結論三部分。

首先是序言

前言也是開始,也稱為引言。這部分要求用詞簡潔明了,防止公式化,不同的案件要有不同的序言。序言內容要求註明出庭依據和與公訴人的主要公開區別。

二、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是答辯詞的核心部分,要根據已經確認的答辯意見進行全面系統的策劃。具體要求是:

1,對辯護詞理由的說明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定案件事實應當實事求是,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不是沒有根據的否認;對被告有利的事實認定是有根據的。

2.提出抗辯的理由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妥善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3.辯護詞理由部分的敘述要論點突出,論據充分,層次分明,邏輯嚴密。

辯護詞的語言要準確、簡潔、有說服力。

第三,結論部分。

結論部分,也叫收尾部分,是律師對整個辯護工作的總結。要求辯護律師總結自己的辯護觀點,對法院如何判決提出具體要求。比如,對於不構成犯罪的,請求無罪釋放;對於符合免除刑事責任條件的,請求免除刑事責任;對應當減輕處罰的,請求減輕處罰;對可以從輕處罰的,提出從輕處罰。但壹般不提出具體的句子。

辯護律師在起草好答辯書後,還要圍繞辯護意見列出具體的提問提綱。

第二,在法庭上辯護

出庭是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關鍵階段。辯護律師之前的準備工作是好是壞,都會在辯護階段進行檢驗。因此,辯護律師必須認真做好法庭辯護工作。

(1)審判準備階段的律師工作。

審判準備階段主要是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所做的準備工作。包括宣布法庭組成,核實當事人、證人、鑒定人、被告人,說明壹切應有的訴訟權利,不進行案件的具體審理。律師在這壹階段的工作主要是:

1.看法院組織者是否在意法律條文。如果不合法,應該提交法院。

2.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要看法院是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不通知的,辯護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法院通知。

3.看對被告有利的關鍵證人是否出庭。如果證人不出庭,要求法院開庭審理,理由是證人不出庭直接影響被告人的正確判決。

4.符合申請回避條件的,辯護律師應當建議被告人申請回避。

(2)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的工作。

法庭調查階段是法庭審判中最重要的階段。合議庭應當當庭訊問被告人,核實證據,查明案件的事實和情節,從事實出發,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1.辯護律師要集中精力在庭審調查階段的各個環節活動,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聽取審判長、陪審員、公訴人的提問,了解被告人的事實是否清楚。

2.聽聽被告人供述中有無對我有利的事實陳述。

3.聽公訴人提問的重點,了解公訴的內容。

4.聽取被害人陳述,核實鑒定人和解訴訟是否有矛盾,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

2.針對上面聽到的不清楚的問題,及時提問。

1.向被告提問。

鑒於法庭沒有明確供述,對被告人有利,應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使被告人自覺明確供述。起訴書認定的事實與供述有矛盾的,應當通過提問暴露有利於被告人的矛盾和分歧。

2.向證人提問。

對於有利於被告人的證人,應當提問,使證人詳細確認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對於不贊成被告人的證人,要註意審查證據來源,證明自己所證明的事實是來自別人的傳說還是自己親眼所見。如果幾個證詞有矛盾,應該說明。

3.向鑒定人提問。

對於不準確、不完整、不科學的鑒定結論,律師應當通過提問的方式要求鑒定人說明依據和理由。鑒定人不能做出正確說明的,應當提請法院註意本鑒定結論的不可靠性,申請重新鑒定。

4.在對當庭出示的物證、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調查筆錄以及作為證據的文書進行質證的基礎上,請求法庭宣讀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宣讀調查訪問期間形成的材料。律師提供的證據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必須在法庭上質證。

5.充實修改辯護詞。通過法庭調查,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都會顯露出來,辯護律師原來的意見也會有矛盾和出入。辯護律師應當根據法庭調查過程中確認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變化,對辯護詞進行充實和修改,使辯護意見更加符合法庭調查確認的事實,更有針對性。

(三)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的工作

在法庭辯論階段,經過法庭調查,控辯雙方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向法庭發表結論性意見。辯護人要想使法庭采納自己的意見,達到辯護的目的,就必須通過法庭進行辯論。所以法庭辯論階段是辯護律師最重要的辯論階段。現階段,律師應註意以下工作。

第壹輪辯護演講

1,認真聽公訴。

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不能先發言,公訴人不想先發言的,要堅持公訴人先提起公訴。起訴書是公訴人對此案的總體看法。辯護律師要認真聽,了解起訴書的主要內容,與起訴書進行對比,註意起訴書的事實是否有變化,起訴書的某些觀點是否有錯誤,及時修改答辯狀。

2.發表辯護。

辯護律師應當使自己的意見被法庭采納。在進行辯護陳述時,要說話清楚,聲音大,突出語速,必要時可以重復。但應避免不必要的贅言,以便合議庭人員聽得清楚。

3.正確防守。

在辯護律師給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後,壹般情況下,公訴人為了支持控方,會對辯護意見進行反駁,這就必然會出現第壹次發言後相互辯論的過程。

第二輪答辯發言

1,正確處理首輪答辯發言和以後答辯的關系。第壹輪後的辯護人發言,應當根據提出的意見進行辯論,不得隨意改變辯護意見,使合議庭不能很好地掌握辯護意見。

2、抓住案件的實質性分歧進行辯論,不要糾纏於枝節問題。

3.敢於依法辯護。對於有爭議的案件,律師壹定不能受外界原因的左右,而要依法進行辯護,向法庭明確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要求法庭予以重視。

4、辯論發言要有法律依據,不要無視事實,不要根據法律無理狡辯。

5.辯護律師要客觀說話,但不能片面強調客觀原因。

6.律師的辯護發言要文明禮貌,既要堅持原則,又要為對方所接受。不允許用刺耳的語言對檢察官冷嘲熱諷,也不允許用說教和挖苦的語氣對對方,更不允許意氣用事。否則,即使違反了防衛原則,也就失去了確定防衛制度的意義。

(4)律師在法庭宣判階段的工作。

在宣判時,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是:

1.聽取法庭判決內容,了解被告人、公訴人當庭對判決的意見。

2.宣判後,會見被告人,征求被告人對判決的意見。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有重大差異或者定罪量刑不當,被告人不服上訴的,應當接受委托,繼續擔任二審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堅持不上訴,律師不能強制,可以作為工作中的意見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反映。

第三,經過法院匯總歸檔

結案後,律師要及時寫總結,總結辦案經驗教訓,提出今後改進的建議,及時立案。案卷材料的順序應根據訴訟程序的客觀進展和形成文書的目的,按自然順序排列。刑事辯護卷需要案件卷,律師用線頭裝訂。卷面為十六張紙,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根據卷的大小折疊整齊;對於小於卷面的材料,要貼上底紙,將材料上的金屬物從卷中取出,以便廉價存放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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