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審查
2011年10月X日,李X駕駛出租車在某郊縣某鎮路口左轉時,撞倒四歲男童王X。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在交叉路口中央左轉。轉彎時打轉向燈,夜間行車開近光燈”,這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王X的監護人鄧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其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為事故次要原因;故認定李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的監護人鄧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不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被送往醫院救治。痊愈後鑒定為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用1.2萬元。李X駕駛的出租車為劉X所有,保險費由李X支付,已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三險等保險。由於雙方未能就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達成壹致意見,王X的監護人來我處協商,同意我作為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包括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二、準備起訴時應註意的問題
1,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這裏註意壹個問題:壹年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治療結束或者傷殘評定開始的訴訟時效,而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2.原告的主體資格。審查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結合本案,王X應為原告,其母鄧X應為法定代理人。要準備證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據,壹般情況下,戶口可以證明法定代理關系。如果戶口不在壹起,律師要和法定代理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證明,證明法定代理關系。
3.被告的主體資格。結合本案,應查明李X、劉X的身份信息(我們稱之為“口證”)。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人口統計信息可以在處理事故的交管部門查到。如果司機和車主不壹樣,在交管部門查不到車主的人口統計信息,律師就去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查。
4.案件中保險公司的公司信息。在處理事故的交管部門,會有車輛上交的保險單,可以查詢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名稱,但是不會有保險公司的企業信息,需要律師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註意壹個問題,因為壹家保險公司有很多分公司,有時候保單上的分公司名稱發生了變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不到分公司的註冊信息。這時候可以嘗試查詢壹下分行的上級機構,然後以分行為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