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訴訟各階段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原則主要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不恰當,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後果。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將導致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審理的後果。 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相應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當事人在法院訴訟時,應按爭議的數額交納壹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如果申請緩、減、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申請;如果需要公告、勘驗、鑒定的,需要另行交費;如果不服法院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需要交納與壹審案件受理費相同數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如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以不預交執行費,但應墊付壹定數額的實際支出費用。上述費用先由原告後由被執行人承擔,而壹旦將來敗訴方不主動履行或案件無法執行或無法全部執行,上述費用可能會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請人自己承擔。此外,聘請律師費用壹般也由聘請方自行承擔。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4、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按本院《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和時間向法院舉證。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41條、第4條規定的“新證據”外,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而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被法院認定的風險,甚至承擔敗訴的後果。 5、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外,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在境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據效力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法院不予采信證人證言的後果。 6、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托評估、鑒定的後果。 7、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有關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不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8、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後果。 9、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訴訟風險。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因為可能要公告送達,可能會使案件審理時間拖長,無法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債權人會白白支付訴訟費用。 10、壹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當事人應就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提供證據或線索並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以便法院在訴前或訴訟中采取保全措施。壹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而保全費及墊付的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不予退還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執行的風險。 11、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的風險。執行申請人應按照本院《執行案件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向法院詳細提供被執行人的詳細地址,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如果不能提供,執行申請人勝訴後裁判結果無法兌現的風險和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致法院對剩余債務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法院才恢復執行。
上一篇:江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下一篇:浦東哪裏可以找到正規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