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什麽階段調查取證?
調查可以在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進行。
。《律師法》第35條規定
“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規定“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該條款不排除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的權利。
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提供的案情和自己對案情的分析,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的證據,以便偵查機關或者公訴機關及時、全面地偵查案件,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起訴意見。
二、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
2
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證據時,經被申請人同意,可以對整個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三
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等有關參加人員的代表簽名。
四
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收集證據的證人: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五
壹、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證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並錄像相關活動。
3.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需要多長時間?
律師調查令制度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調查令是地方法院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進行的壹項探索,旨在幫助當事人克服收集證據能力的不足,拓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因此,各地法院實施的調查令制度在操作程序的設置上,尤其是在適用範圍、適用條件、使用規範和要求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可能導致跨區域執行調查令出現沖突和障礙,文書格式不統壹,難以得到社會認可。
以上就是給大家帶來的關於律師什麽時候進行調查取證的相關知識。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進行調查取證,但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註意不要違法。如果妳什麽都不懂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