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主要通過偵查獲取並固定相關證據,證明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全部事實,並在偵查終結時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同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和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二是通過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提出律師意見。律師意見表明律師的辯護權推進到了偵查階段,也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開始獨立行使辯護職能。律師意見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最重要的工作,既包括律師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向檢察院提出的意見(已被逮捕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包括律師在偵查終結前就應當收集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出的意見。由於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往往更註重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而往往忽視無罪和罪輕的證據,因此有針對性的律師意見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審查律師在起訴階段的作用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起訴,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階段查明的事實,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因此,律師這壹階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是否遺漏(罪輕無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證據,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訴條件。
第三,律師在審判階段的作用
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通過調查核實證據和控辯雙方的辯論,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並作出判決。
辯護律師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會見被告人和閱讀全部卷宗,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實,進行法庭辯護,發表質證意見,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辯論,提出辯護意見。
律師提示:對於律師的辯護工作來說,會見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出庭辯護只是手段,目的是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往往關註律師參與法庭辯護,卻忽略了律師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性。所以,對於刑事案件,律師的提前介入往往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甚至對案件的走向產生實質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