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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起到什麽作用?

對於壹起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因各個階段性質的不同,律師辯護工作側重點也各不相同。

壹、偵查階段律師作用

偵查階段主要是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後,通過偵查取得並固定相關證據,用以證明所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並在偵查終結時,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同時對嫌疑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依據《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壹,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第二,通過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律師意見。律師意見標誌著律師的辯護權提前到偵查階段,也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已經開始獨立行使辯護職能。律師意見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最主要的工作,即包括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向檢察機關提出的律師意見(已經逮捕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也包括在偵查終結前就偵查中應該收集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由於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往往更註重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對於無罪、罪輕的證據經常忽略,因此針對性的律師意見就顯得格外重要。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作用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壹項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就偵查階段查明的事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據《刑訴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因此該階段律師工作主要圍繞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遺漏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罪輕或無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證據、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訴的條件等方面提出律師意見。

三、審判階段律師作用

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於被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通過調查核實證據、控辯雙方辯論達到查明案件事實並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動。

辯護律師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會見被告人、閱覽全部案卷,了解案件全部事實,出庭辯護、發表質證意見、對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法律適用進行辯論並提出辯護意見。

律師提示:對於律師辯護工作,會見被告人、申請取保、出庭辯護,只是手段,目的是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常常關註律師參與出庭辯護,卻忽略律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重要性。因此對於刑事案件,律師的盡早介入,往往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甚至會對案件的走向產生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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