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隨意舉報委托人的犯罪行為。除非委托人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律師舉報委托人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因為律師有義務為委托人保守秘密。另外,如果當事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犯罪行為,律師可以舉報。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或者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有關的, 應當立案: (壹)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決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決定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三)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和其他法律文書以及相關案件材料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 並說明立案理由,通知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調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