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委托人的動機和行為是非法、不道德或欺詐的情況下,不接受委托為其提供幫助;不得無原則地遷就委托人的個人利益,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滿足委托人的不當要求,不得指使委托人規避法律,從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得無故拖延、玩忽職守或者處理委托人代理的法律事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和秘密以及委托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願透露的其他事實和資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超越授權權限或者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與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後,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接受對方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幹涉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履行職責的合法活動。
律師在實踐中享有的權利
律師權利是指律師在履行職責、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時依法享有的權利。
1.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時,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保障律師參與法庭辯論或辯護的權利。
2、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3.律師的人身權利在執業中不受侵犯。律師接受委托後,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為委托人辯護或者代理。在實踐中,許多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都規定了律師的執業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仲裁活動應遵守的紀律
不得從事損害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仲裁機關威信和聲譽的行為,不得在訴訟文書和審判活動中對上述機關及其承辦人使用侮辱性語言;不得違反審判庭和仲裁庭的法律,擾亂審判庭和仲裁庭的秩序,以不正當手段拖延訴訟和仲裁。
不得以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影響或者阻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爭議的裁決和處理;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不得誘使委托人、證人或者其他人作偽證,作虛假陳述,或者篡改、毀滅、隱匿證據。
不得向法官、檢察官、調查人員、仲裁員或者其他執法人員行賄,不得唆使、誘導委托人向上述人員行賄;不得攜帶刑事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的被告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財物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