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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不斷提高律師的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全部行為。第三條 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律師執業活動,對不遵守職業道德和違反執業紀律的律師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律師懲戒規則》給予懲戒。第二章 律師職業道德第五條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第六條 律師必須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全部業務活動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行職務。第七條 律師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不畏權勢,敢於排除非法幹預,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第八條 律師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積極履行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律師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同提高執業水平。第十條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敬業勤業,嚴密審慎,講求效率,註重儀表,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第十壹條 律師應當忠於律師事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註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的名譽。第三章 律師執業紀律第十二條 律師在受理案件和業務收費方面應遵守如下執業紀律:

(壹)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二)不得拒絕律師事務所指派為無能力交納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絕承辦人民法院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發現後應及時申請解除委托關系;

(六)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接受委托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詞架訟的方式去獲取或擴大業務;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報酬或者其他費用;

(九)不得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給予的額外報酬或者報酬性質的實物禮品;

(十)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款項。第十三條 律師在代理參與訴訟和仲裁活動中應遵守如下執業紀律:

(壹)不得進行損害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仲裁機關威信和名譽的行為,在訴訟文書和庭審活動中不得對上述機關及其承辦人員使用侮辱性語言;

(二)不得違反審判庭和仲裁庭紀律,擾亂審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當手段拖延訴訟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影響和妨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糾紛案件的裁決和處理;

(四)不得誘使委托人、證人和其他人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制造、提供偽證,作虛假陳述或者改變、毀壞、隱藏證據;

(五)不得向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仲裁人員或者其他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上述人員行賄;

(六)不得攜帶刑事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遞傳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親屬直接承辦的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第十四條 律師在處理與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的關系方面應遵守如下執業紀律:

(壹)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動機和行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委托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無原則遷就委托人的個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當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規避法律,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對委托人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玩忽職守,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行職務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隱私、秘密和委托人不願公開的其他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委托權限或者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不得在與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後在同壹案件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幹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依法執行職務而進行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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