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起源於早期西方文明、特別是希臘和羅馬法中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辯護和代理的規定。早在公元前4-5世紀雅典***和國時期,當執政官審理案件時候,就允許被告人進行答辯。公元前594年,梭倫改革設立了具有民主色彩的陪審法庭,並在法律中規定訴訟過程應該公開審理,訴訟所涉及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公元前454年,羅馬***和國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後世廣為傳誦的《十二銅表法》。在《十二銅表法》第壹表第7條中規定,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出庭中應該依次對自己的案件進行申辯。在審理中,原告人和被告人處於平等的地位,可以使用公開對質、辯論等方式。而法官則作為中立的角色,通過傾聽雙方的言論和證據,最終形成對於案情真相的認識和判斷。隨著羅馬經濟的發展,各種訴訟日益增多,同時成文法的出現使得法律的應用開始走向專業化的方向,有些訴訟當事人出於各種考慮,委托親屬或朋友代其訴訟。這些人最初被稱為“Advocatus”,本來的意思就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開庭審理時給被告人提供意見的親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對被告人提供意見,並不面對法庭發言,後來發展成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達意見,反駁對方當事人的種種指控。漸漸的,Advocatus就演化為專業的辯護人員,他們擅長演講和辯論技巧,有嫻熟的邏輯思維能力,對於歷史和法律條文爛熟於胸,不僅為公民提供訴訟和辯護業務,還通過研究法學理論等,向政府官員提供各種法律方面的建議。這種訴訟代理和辯護原則到公元前三世紀就演化為律師制度。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定了“大教侶”從事“以供平民咨詢法律事項”的職業,同時還正式規定在訴訟中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行為,這種“大教侶”就是壹種取得官方認可身份的律師。隨著律師的增多,律師的行會也逐步形成,最終到公元前壹世紀,職業律師正式出現,並成為當時社會中社會地位很高、作用巨大的壹種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