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同意轉出、轉入同意接收的,可以申請轉入事務所執業:
(壹)申請當地調辦,並在調辦實習滿六個月;
(二)申請跨市場轉讓;
(三)新設事務所或者加入被轉讓事務所的合夥人;
(四)原律師事務所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五)其他確需移交的情形。
申請調職的律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執業律師調動申請表》壹式四份;
2.轉讓出具的合同到期或解除證明(合夥人提交退夥登記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業務、債權債務結清證明、業務檔案備案管理證明、納稅證明;
3.轉聘合同(作為新事務所發起人,提供新事務所成立批文;作為轉所合夥人,提供登記表);
4.執業證書有效期滿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並辦理註冊手續(有效期半年);
5.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6.本人壹寸彩色免冠近照壹張。
律師調動應當先向律師協會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經批準的,辦理轉移手續。律師只能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市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2)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或合夥關系並完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書;
(四)申請人執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準予變更的,審批機關應當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審批和更換的程序和時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獲準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向原審核發證機關提交原執業證書。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由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後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移交律師執業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