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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證可以委托申請嗎?

嚴格來說是要自己去的,但是有些地方太寬松了,不能讓別人去辦理。可以找同學或者同性朋友(年齡不要太大)幫忙交材料,這樣他們壹般不會過多追究是不是自己。

申請授予律師資格須知(試行)

壹、通過考試授予

第壹條符合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申請授予律師資格。

第二條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市、縣司法局申報律師資格。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授予律師資格: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取消律師資格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五)其他不適合授予律師資格的。

第四條申請律師資格,應當填寫《律師資格審批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律師資格考試成績通知書;

(2)身份證復印件;

(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復印件;

(4)近期1寸免冠照片兩張。

要求提交復印件的,在申報時應同時出示原件。

第五條市、縣司法局應當對上壹年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在審批報告復印件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並將申請材料和申請人名冊壹並送市司法局審批。

第六條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司法部授予律師資格的批復之日起65,438+00日內,將批復名單發送市、縣司法局,市、縣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市司法局下發的批復名單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申請人收到《領取律師資格證書通知書》後,應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到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領取律師資格證書。委托他人代領的,代領人應當出示本人的身體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凡在申報時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壹經查實,按原申報程序撤銷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收回其律師資格證書。

第二,通過考試授予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資格後能夠從事專職律師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考試授予律師資格:

(壹)在高等法學院校(系)或者法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學教育或者研究,並取得高級職稱;

(二)具有法學碩士以上學位,具有3年以上律師從業經歷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工作1年以上;

(三)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可以授予律師資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授予律師資格:

(壹)受過刑事處罰,但過失犯罪的;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不適合律師執業的人員。

第十壹條申請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審批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所在或者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書;

(2)本人申請;

(3)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人事檔案在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才交流中心保存的證明;

(五)申請人與其所在或者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協議,或者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人為合夥人的書面決定;

(六)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申請人的醫療證明;

(7)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符合第九條第壹款條件的還應提交:

(壹)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二)從事法學教育或研究工作的單位出具的證明;

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要求的人員,應當提交:

(壹)高等院校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復印件;

(2)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證明或者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申請人在律師事務所工作1年以上的證明。

在國外獲得法律碩士以上學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壹)經我國公證機關認證的與原件相符的學位證書的中文譯文無誤,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和我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機構出具的證明;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和我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回國證明。要求提交復印件的,還應當同時出示原件。

第十二條申請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或者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市縣司法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主任在《評定授予律師資格核準申請書》上簽字並加蓋市縣司法局公章,報市司法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應按原申請程序退回申請人。

第十四條市司法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報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將按原申請程序退回申請人。

第十五條經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核,認為申請人基本符合考試授予律師資格條件的,由申請人及其所在或者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填寫《考試授予律師資格補充審批表》。

第十六條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授予律師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7日內直接通知申請人取得律師資格證書。

申請人取得律師資格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證,從事專職律師工作。

第十七條經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逐級向司法部報告,由司法部審查後作出撤銷其律師資格的決定,並收回其律師資格證書:

(壹)偽造、變造證明材料,欺騙律師的;

(二)隱瞞個人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或者處罰的經歷的;

(三)不從事專職律師工作。

第十八條鑒於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每年6月和2月召開會議,對各地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於每年3月和9月提交申請材料。各市縣司法局應於每年2月10和8月10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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