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
咨詢每個200-500元。律師壹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詢費可以從相應的律師代理費中扣除。
(二)代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涉案標的金額的2%-5%。國內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
(三)代理第二審案件:
1.對未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的1/2收取;
3.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標準的1/2收取。
(四)代理申訴案件:
1.簽訂聘請律師服務合同時,先收取5000-20000元的代理費;
2.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代理費按照壹審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5)律師函:
1000元-3000元每件。
(六)書寫法律文書:
每件500元-2000元。
二、什麽是刑法上的醫療事故?
刑法意義上的醫療事故並不完全等同於醫療事故,因為刑法醫療事故罪中的醫療事故需要具備“嚴重損害後果”的要件根據刑法規定,醫療事故罪中的“嚴重損害後果”是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情形。
醫療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犯罪。是否達到這種法定的危害結果,是醫療事故定罪量刑的首要條件,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壹個標準。但由於對醫療事故損害的特殊性缺乏科學統壹的認識,缺乏明確的司法標準,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嚴重損害後果”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壹)對“導致患者死亡”的理解
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必須“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這是醫療事故罪的限制性條件。“導致患者死亡”很好理解。現在壹般指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放大以及對光反射消失。
(2)對“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理解
由於刑法第335條沒有對“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所以刑法理論中存在多種觀點。如有的學者認為“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壹般是指根據人身傷害的標準,認定為輕傷結果;也有人認為“壹般是指患者致殘,組織器官受損,導致功能障礙,或者某些疾病沒有及時發現,無法治愈”;或者“主要指造成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喪失勞動能力等後果的”;還有人認為“嚴重損害醫務人員健康”只包括原《辦法》中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不包括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即至少應當造成醫務人員重度殘疾或者身體嚴重功能障礙。
《條例》總則第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按照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程度分為四級:壹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和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四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我們認為,“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首先應當符合《刑法》第九十五條關於重傷的規定,即“致使人的肢體殘疾或者毀壞人的容貌的;造成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在此基礎上,又應當參照《條例》衡量“嚴重危害患者健康”。
三、醫療事故訴訟技巧
(壹)分清醫患法律關系,選擇有利於患者的案由。
建議不要以醫療事故為由提起訴訟。應以人身損害侵權賠償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如果就醫療事故原因提起訴訟,就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從上面分析的原因來看,明顯對患者不利,成功率低。以人身損害賠償或者侵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的,按照規定可以委托司法鑒定,即醫療過錯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委托外省市,在程序上更有保障。
(二)精神損害賠償不能過高。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參考標準,但壹般不超過10萬元,各省的規定也不壹樣。如果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過高,超出部分會得到不同法院的支持。法院對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患者承擔。如果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是不現實的,結果只能是贏了官司,賠了錢。
(三)訴訟請求的數額應當客觀準確。
不要遺漏項目或任意提出要求,比如醫藥費。壹般來說,治療原發病的醫療費用是不補償的。賠償金額必須有相關證據和參考依據,即每筆賠償都要有計算依據、票據或其他相關證明。否則法院無法支持。
(四)註意提起訴訟的時間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按照規定,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壹年。訴訟時效期間從損害確定之日起計算。
(5)提起訴訟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前,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請求法院查封病歷,防止被告作為醫療機構篡改病歷,使訴訟無法進行或無法進行。如果懷疑醫療機構篡改了病歷,可以申請病歷真實性鑒定。如果能確認病歷被篡改偽造,事情就變得簡單了。
(6)委托專業的醫學律師(醫學律師),特別是有臨床工作經驗的律師,即當過醫生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