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8 165438+10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1998 65438+2月27日鞍山市委常委會公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的服務質量,保障乘客、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安全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者、從業人員、乘客和使用者,以及相關規定。
與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和使用者的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
有出租服務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是指根據乘客的意願,按照
客運出租汽車按時間和班次收費的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服務是指用戶的租賃不匹配。
配備駕駛員客運車輛並按時間收費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四條鞍山市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的客運工作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客運管理處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管理機)
構)具體負責上述區域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城市交通
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海城、臺安縣和岫巖縣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
市、縣(含海城,下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機構)具體負責上述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公共安全,
工商、稅務、物價、城建、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制定客運出租辦法。
汽車數量、停車場、上下車點等的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
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公司將采取招標、拍賣和固定價格出售的方式進行有償使用。
和轉移。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條例統壹制定。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公正執法,文明服務。
第八條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維護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安全。
合法權利。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九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安全等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停車場地;
(五)有與經營計劃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有固定住所;
(二)有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四)經培訓取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五)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認可的出租汽車經營或者服務企業出具的受理函。
管理證明。
第十壹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經培訓取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的職業資格或者駕駛證。
第十二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企業,必須遵守第九條第(壹)、(二)、(四)項,
和第(5)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需要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
機構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商業計劃書和可行性報告;
(3)資信證明;
(4)管理制度;
(五)營業場所和場所情況;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及相關資料後30日內,按鞍山。
市縣出租汽車發展規劃,以及申請人的條件作出審核決定。
批準的,發給許可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經批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出租汽車。
管理機構出具的許可文件,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方可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具有特殊號段的車輛號牌、計價器,應當到公安機關驗證登記。操作員
憑上述證件,在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營運牌照或道路運輸證和服務標誌後。
才能打開。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經營者聘用駕駛員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壹條的條件,並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備案。
註冊並申請服務卡。雇傭的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壹次復審,復審合格後方可繼續經營。
繼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經營者因故停業,應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
繼續。
第十八條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職業培訓,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壹接受。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運營管理、服務規範、安全駕駛等規章制度;
(二)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統壹營運價格,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票價票據、客運票價。
包括乘客意外保險。
(三)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規範著裝。
業務培訓;
(四)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並協助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查處理乘客投訴;
(五)按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稅費;
(六)按規定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相關報表;
(七)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營運牌照或者道路運輸證及車輛的年度檢驗;
(八)落實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協調運營的各項措施,及時調度車輛完成應急救援。
災難和其他特殊任務。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客運服務車輛管理規定:
(壹)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
(二)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改裝為非營運車輛;
(三)更換或轉讓客運服務車輛,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變更手續,交通事故車輛在事故
治療期間不得更換或轉移;
(四)客運服務車輛停業超過10天的,必須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停業手續。
交存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行駛證,歇業時辦理復業手續。停業期間,不允許
商業;
(五)客運服務車輛停業,必須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壹條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實行招手停車、預約叫車和場地出租。運營商和追隨者
行業人員應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準時、方便、舒適的服務,為老弱病殘、
殘疾人、孕婦和急需救助的人優先乘車。
第二十二條客運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規定位置張貼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標誌,並保持清晰有效;
(二)載客汽車車頂安裝規定樣式的出租汽車標誌燈,標誌燈和寬度指示燈同步開啟。
(三)汽車車門兩側標有企業名稱,個體汽車標有區、街名稱和個體出租字樣;
(四)在車廂指定位置張貼出租價格標準、監督電話等服務標誌;
(五)在車內指定位置裝置標明企業名稱、車號、駕駛員服務號和服務用照片。
顯示空車出租的卡片和標誌;
(六)客運汽車按規定位置配備計價器;
(七)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無異味;
(八)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客運服務車輛的計價器應按技術監督部門的檢定周期檢定,並合格。
證書。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的不準經營。儀表丟失、損壞或不準確的汽車
不允許汽車運行。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帶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行駛證,並在車內指定位置放置服務卡;
(2)著裝整潔,文明禮貌,提供規範服務;
(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
(四)遵守營業站和乘車點管理規定,服從調度和管理,按規定上下車乘客;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六)按計價器的規定,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不得議價或以任何方式超價。
標準費用;
(七)根據實收車費金額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車費票據;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不能及時退回上交所的單位。
或有關行政部門;
(九)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不按規定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駕駛證年度檢驗的;
(十壹)不得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
起訴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運輸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拒絕運輸。
發送乘客的行為:
(壹)行駛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遇乘客招手示意不載客的;
(二)客運經營期間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3)不服從營業站調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載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品;
(二)不亂扔垃圾,不汙損車輛;
(三)不得使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四)精神病人,酒後情緒失控者必須監護;
(五)按收費標準、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支付車費,並按規定由乘客承擔費用。
使用。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壹)出租小客車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未使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車費票據的;
(三)租賃車輛在基準裏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交付服務的。
第二十八條遇有乘客夜間需要出城或者前往僻靜區域時,客運服務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跟隨。
到就近指定的公安機關核實登記,並向所在地客運服務企業報告。
乘客應該合作。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不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載客。
拒絕提供送貨服務。
第三十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站點、停車場、上客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交通管理。
要求,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設置,並
負責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壹條火車站、長途客運站、賓館、飯店、醫院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
運輸出租汽車營業站和相應的停車場,由所在單位或者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管理。
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中心區和主要道路,應當根據方便乘客的原則和道路交通條件設置。
標有出租車上下車站。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應向所有客運出租汽車和乘客開放,做到供車必壓。
有序調度,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主管。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營業站調度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佩戴服務標誌,著裝整潔,規範服務;
(2)必須供應車輛,有序調度車輛,及時調集車輛疏散乘客;
(三)制止駕駛員拒絕運輸乘客和不服從調度。
第五章車輛租賃
第三十五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車輛租賃業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按批準的經營範圍經營;
(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標準收費;
(四)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五)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稅費。
第三十六條出租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
(3)營運證件和車輛號牌清晰有效。
第三十七條用戶租賃車輛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運營商可能會要求用戶提供相應的財富。
財產抵押擔保或有代償能力者提供的擔保。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用戶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用戶租賃車輛,不得轉租或將租賃車輛用於經營活動。
第六章檢查和投訴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客運
汽車租賃管理人員在出租車上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穿戴識別服裝和檢查標誌。
池,出示妳的證件。
第四十壹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立投訴接待機構和投訴電話。
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投訴人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05+65438日內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並提及
相關證據。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處理完畢。
內部處理完成後,復雜情況可在30天內處理完畢。被投訴的操作員和奴隸
業人員應當自接到協查通知之日起3日內移交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檢查。經營者有義務責令其從業人員接受調查。逾期不接受調整的
查,如投訴屬實,並根據投訴內容追究經營者和員工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乘客與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對汽車供應和收費有爭議的,可以立即向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投訴。
代理機構應當作出裁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壹)項的,責令改正,並處200。
罰款1000元以上;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三)、(四)、(五)、第三項的。
第十九條,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壹)、(二)、(三)、(四)、(六)、(八)項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第(壹)、(二)、(三)、(四)項,責令改正,並
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部分或者全部改正。
停業不滿10天;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的,除責令繳納外,按
每天增加應付金額的2%。對逾期未繳納的罰款,可以並處應繳金額五倍的罰款;過期三十天了,不是嗎
交,責令停業;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四條第(十)項,不按本規則執行的。
決定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
罰款1000元;期滿不改正的,分別註銷經營資格和經營許可證。
駕駛證;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壹)、(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
(八)第二十四條第(壹)、(二)、(四)、(七)、(八)項。
,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六)項的。
第二十五條第項,責令改正,
並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10
不足5日的,暫扣5日以上30日以下駕駛證;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00元以下罰款;受損車輛
和車內設施的,責令賠償。
(九)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未經批準無證非法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由客運。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扣留車輛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出具扣留證明。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經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將扣押車輛。
按照《鞍山市罰沒財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罰款應當采用拍賣方式繳納。
第四十六條客運出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在30日內。
十四、第二十五條車輛累計超過企業車輛總數的5%(不足20輛
臺20臺),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並處500罰款
3000元以上的罰款,並可責令其部分或全部車輛暫扣整頓3天。
10天。整改期間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其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第四十七條客運服務自行車在壹年內未使用計價器、超標準收費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被處罰3次或停業整頓2次的,責令停業整頓1。
0日以上30日以下或者取消出租汽車經營資格,並上交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
運輸證明。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1年內累計三次受到暫扣駕駛證處罰的,吊銷其駕駛證。
被吊銷駕駛證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自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
客運出租汽車服務業務。
第四十九條對拒絕接受或者阻礙出租汽車管理人員檢查的,由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處理。
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
被責令停業15天以下,暫扣駕駛證20天以下。阻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
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被責令停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行駛。
點密封客運服務車輛。停業期間繼續經營的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處罰。
第五十壹條被取消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並上交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的經營者,應當由乘客支付費用。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取消其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涉及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建、技術監督等方面的。
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罰可以合並進行。
第五十四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托收罰款
繳納時,應當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應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正確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也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出租汽車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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