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0年,10年,馬克昌就應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的邀請,來京參加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起訴書的討論。隨後,司法部任命他為林彪死黨、前空軍司令吳的辯護人。
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人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角色。對於前者,作為那個時期的受害者之壹,他渴望早壹天站出來,為那場歷史性的審判貢獻自己的力量。至於後者,讓起草修改刑法的人替壹個有名的反派辯護,有壹百種失望。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享有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作為教書育人的法學教授,如果不帶頭履行法律,將來誰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在情感與法律的較量中,馬克昌選擇了用法律保護人權,而不是感情用事。他反復研究查閱案卷,與被告人談話,發現公訴機關對吳的起訴書有幾處疑點。
1980 12 18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開庭。在法庭上,作為辯護人為被告人吳提出了三點辯護意見,即:沒有證據證明吳參與了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活動,起訴書指控吳犯有此罪;吳在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中是主犯,不是首犯,在量刑時應與首犯區別對待;吳在收到起訴書後至審判前能夠認罪、悔罪並揭發其同案犯,應當從輕處罰。
1981 65438+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吳參與策動反革命政變的犯罪事實未作出認定,對吳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有明確文字揭發他人的表現予以肯定。最後,以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誣告陷害罪,判處吳有期徒刑10。吳感謝為他辯護,並對特別法庭的判決深信不疑。
"馬克昌曾經是壹個非常稱職的NPC代表!"武漢市人大壹位領導拿出當年報道人大工作的報紙說,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歷史上的第壹個問題是由馬勞等8位委員提出的。
那是1988年7月,武漢南航進口汽車修理廠經理陸某突然被武漢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抓獲。這個刑警大隊以陸某涉嫌投機倒把為由,不僅沒收了陸某的5輛大貨車,還責令其繳納罰款1100000元。魯離開看守所後,找到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要求為他討回公道。
“刑警隊怎麽可以非法介入經濟糾紛?”馬克昌詢問了有關情況,並立即向市人大匯報,征求對公安局的意見。
武漢市公安局不僅沒有采納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反而以犯罪的罪名起訴陸佳,並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立即將案卷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壹拖再拖,沒有解決問題。
1990 65438+10月12、馬克昌等8名NPC常委在NPC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就此案提出書面質詢。認為本案屬於公安機關越權辦案,應依法予以糾正。武漢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問題交由武漢市政府處理,並限期書面答復。很快,公安局糾正了這壹錯案,及時退還了向陸追繳的財物和罰款,並向全國人大書面報告了這壹工作失誤的原因。按理說,馬克昌已經盡到了作為NPC代表監督此案的責任。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在得到公正處理後,陸卻未能向甘肅某私企償還債務,導致該企業派人到武漢向陸討債。讓生氣的是,這個人去見魯,魯卻避而不見。此時,他們找到求助,心平氣和地以壹個長輩的名義給魯寫了壹封信,感動之余,叫人帶著信去找魯。這時,陸認識了甘肅的人,並和他們簽訂了還款協議。後來,甘肅的人趕到武大感謝馬勞,說:謝謝妳幫我們弄到錢和債,不然回去真的沒法幹了。
馬克昌多次提到,證據是案件的靈魂。沒有證據就不能立案,證據鏈形成不了就撤案,連個招呼都不好打。
壹次,河南省開封市某法院三名法官在依法執行的壹起經濟案件中,被當事人指控向某中央領導捏造事實。不久,河南省壹家法院根據中央領導人的指示,判處這三名法官三年監禁。河南省高院在復核中認為壹、二審法院的判決明顯有失偏頗,但阻止了領導批示的撤銷,於是帶著案卷來到武大,向馬克昌討教。後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馬克昌關於證據使用的法律意見,責成河南省高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某法院的終審判決。
2006年3月,武漢市青山區法院根據檢察院提起公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並附帶民事賠償1000余元。收到湖北省人大相關部門的咨詢函後,馬克昌立即翻閱了相關卷宗,發現這是壹起因法院不接受公安局調查結論等人為因素造成的錯案,並通過有關方面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舉報。但法院認為,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關押了快壹年。如果壹審判決全部撤銷,意味著壹審法院不僅要承擔錯案追究責任,還要承擔國家賠償。因此,決定不開庭審理。
這時,馬克昌正在負責博士考試,非常忙碌。但壹聽說武漢中院可能不開庭維持原判,他就連夜放下壹張紙,寫下了對李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
2006年6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的法律意見作出臨時決定,開庭審理了李壹案。審判結果與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大相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