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尋釁滋事罪的加重情節;
1.每增加壹次挑釁,刑期可增加壹個月至六個月;每聚眾鬧事壹次,可以把刑期從六個月增加到壹年;
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壹個月至三個月;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個月至壹年;
3.每增加壹個造成精神障礙的人,刑期可從六個月增加到壹年;每增加壹個造成自殺並造成重傷或死亡的人,刑期可增加壹至兩年;
4.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刑期可以增加壹個月至三個月;
5.其他可以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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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收容人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