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熊律師解答:
壹、開發商不給房產證怎麽辦?
(1)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
(2)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規定,因出賣人原因逾期壹年申請領證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解除合同後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超過壹年未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那麽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熊律師對補充道:
二、購房者如何辦理房產證?
根據原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權利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出賣人應當予以配合。但權利人在辦理房產證時,往往會發現壹些辦理房產證的關鍵材料掌握在開發商或房屋銷售者手中,而開發商或銷售者往往懶得提供材料或根本沒有,於是產生了糾紛。
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出了上述新規定:房屋權利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同時申請,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由於購房人購房前的房屋所有權證在開發商或賣方手中,這壹規定實際上說明開發商或賣方在辦理房產證時應承擔更多的義務。
所以法律規定,配合買受人辦理房產證是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故意不配合,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迫使他履行法律義務。
除了購房者在開發商的配合下,現實中很多開發商都會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他們代為辦理房產證,並收取壹定的費用。開發商可以要求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之外,再簽署壹份委托其辦理房產證的委托書,並同意在入住前將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交給開發商。購房者可以拒絕開發商的這種不合理做法,以降低自己的風險,增加購房者的負擔和風險。
熊律師提醒:
綜上所述,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業主無法辦理房產證,那麽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甚至解除購房合同。這些事情說起來簡單,但是壹旦打官司,就不容易了。我建議妳可以委托專業的房地產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