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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婚房是鬼屋,怎麽破!不要驚慌。還有其他方法。

對於二手房買家來說,房子的過往歷史往往會被“查”,尤其是壹些因為命案而被稱為“鬼屋”的房子。記者近日從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獲悉,廣州已發生兩起賣家或中介隱瞞兇宅事實,損害購房者知情權的案件。因為買家買之前問了很多次房子是不是鬼屋,都被告知不是鬼屋,所以最後成交了。買方知道後最終訴諸法律,解除合同或者退還中介費。律師提醒二手買家,為了避免買到暗藏兇宅,最好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

案例1

原房主隱瞞房屋內有人跳樓,買方憤怒要求退房,得到支持。

吳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位於海珠區的壹處房產,並與該房產的業主陳女士協商了房屋出售事宜。吳先生向陳女士明確表示妻子懷孕,要求房子壹定要吉利,並主動咨詢房子裏有沒有人死了。陳女士說,房子裏沒有人死過。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壹次性付清全款房款654.38+0.2萬元,並在中介公司協助下辦理了過戶手續。

兩個月後,吳先生得知房子跳樓自殺,趕緊找到陳女士協商退房,但陳女士稱房子不影響使用,拒絕退房。協商未果,吳先生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陳女士退還購房款654.38+0.2萬元。經審查,業主陳女士未如實告知吳先生物業已跳樓自殺,給吳先生造成重大誤解。最終,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支持吳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而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本案中,買賣雙方協商房屋買賣時,吳先生已明確表示希望房屋吉祥,並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亡。但陳女士並未如實告知吳先生有人跳樓身亡,違反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按照傳統習俗的壹般理解,有人跳樓自殺,會對購房者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和障礙,影響其是否買房的決定。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律師提醒消費者,如果購房者對“兇宅”有所避諱,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應通過各種方式查詢業主出售房屋的情況,如去轄區派出所了解或上網搜索所購房屋的地址等。同時,買受人也可以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售房屋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引起買受人心理焦慮的情況。如果買受人發現房屋發生上述情況,業主未書面告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65438萬元。這樣的協議可以督促業主公開房屋信息,也可以為購房者在出現糾紛時尋求法律救濟提供證據。此外,業主應遵守誠信原則,主動向買方說明,如果自己的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書面告知買方。

手表行業旅遊

中介稱“鬼屋”不屬於告知義務,起訴時退還買家中介費和經濟補償金。

李打算與女友在穗結婚生活,委托某中介公司經紀人物色房源,並強調不準做“鬼屋”。經多次介紹,李看中了天河區的壹處房產。在與經紀人討論這筆交易時,李反復詢問該房產是否為鬼屋。稱該房產絕對吉利,並書面向李承諾:“如該房產為鬼屋,將向李返還中介費3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事後,李就該房產與業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3萬元。

後來,在與物業附近的市民聊天時,李得知物業內曾發生過壹起命案,導致死亡。李當即與經紀人發生爭執,要求返還中介費3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陳某表示,“鬼屋”不屬於經紀人告知義務的內容,他不可能全面調查屋內所有兇案,所以只願意返還3萬元代理費,拒絕賠償經濟損失。壹怒之下,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紀人返還代理費3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654.38+0萬元。經法院審查,該房產已被人謀殺,但以書面形式向李承諾該房產不是鬼屋,並表示如果是鬼屋,將返還中介費3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654.38+0萬元。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返還代理費3萬元,並賠償李經濟損失5000元。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其交易。”《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二)中介服務所涉及房地產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信息。”而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雖然“鬼屋”不屬於經紀人法定告知義務的內容。但當雙方在合同(包括口頭合同)中約定將該內容作為條件之壹時,經紀人有義務對該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如實告知對方,未經調查不得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作出虛假承諾。本案中,李某多次強調該房產不應該是鬼屋,但經紀人在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仍向李某虛假承諾不是鬼屋,致使李某遭受損失。

律師告誡廣大中介公司和經紀人,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不僅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房屋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信息,而且在不告知義務的內容上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他們不應隨意作出承諾,或未經調查就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承諾。如果消費者對“鬼屋”有所避諱,需要中介公司、經紀人配合調查的,應當明確告知,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教妳幾招識別“鬼屋”

如果買家對“鬼屋”感到害羞,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應該通過多種方式查詢房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去轄區派出所了解或者用自己購買房屋的地址作為關鍵詞在網上搜索。同時,買受人也可以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售房屋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引起買受人心理焦慮的情況。如果買受人發現房屋發生上述情況,業主未書面告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65438萬元。

這樣的協議可以督促業主公開房屋信息,也可以為購房者在出現糾紛時尋求法律救濟提供證據。此外,業主應遵守誠信原則,主動向購房人說明,如果自己的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書面告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5。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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