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什麽證據
壹、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a、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居住證等;
b、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登記機關註冊的工商信息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等;
c、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並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a、買賣合同書;
b、訂貨單;
c、證明違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d、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e、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a、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b、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c、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d、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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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