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2.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概念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條款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不良影響。
可以咨詢問題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