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請律師為6萬多的出售金額辯護有用嗎

請律師為6萬多的出售金額辯護有用嗎

無效的

法律依據

賣_會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壹條規定了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其中規定,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公德。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醜惡現象,歷來為法律所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普通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直接促進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壹個人,而是多人。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窩點,對分散賣淫進行集中控制,並在其中發揮組織作用的行為。比如將分散的賣淫者串聯組合成壹個相對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館、歌舞廳、餐館、旅館、出租車等組織變成賣淫或變相賣淫的場所等。,都是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而策劃、制定計劃的行為。如制定組織賣淫集團的計劃,擬定具體方案,尋找妓女,為建立賣淫窩點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場景等。策劃行為是組織犯罪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完成具體犯罪起著重要作用,因此是壹種重要的廣義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指揮是直接執行策劃方案和組織者意圖的行為,往往對組織賣淫有直接的決定性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只要行為人具備其中壹項或者多項,就可以認定為組織賣淫。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雇傭、脅迫、引誘、容留。

招嫖是指招募或者招收自願賣淫者加入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雇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雇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脅迫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或者強制不願從事賣淫活動或者不願加入賣淫組織的人加入賣淫集團等賣淫組織,強制不願從事有組織賣淫活動的人賣淫。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性為誘餌,引誘他人加入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留、收留自願賣淫的人員加入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以上五種具體手段可以同時交替使用,也可以只使用其中壹種或幾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但構成此罪的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也就是俗稱的“皮條客”、“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夥。是否是組織者,要看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到組織者的作用。壹些有組織的賣淫者,同時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應以* * *組織賣淫罪論處。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組織他人賣淫,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上一篇:律師職業究竟有多危險
  • 下一篇:民事糾紛請律師的費用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