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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寧是怎麽判斷的?

毛某寧在楊期間的行為包括:7月21日上午,離開已采取管理措施的南京,擅自來到揚州,住在揚州市邗江區念思新村其姐姐家中。7月21日至7月27日,毛某寧未按照新冠肺炎市邗江區疫情防控指揮部下發的《關於對各類居民區實施封鎖控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向社區申報在寧逗留史,並在揚州市人員密度較高的多家賓館、商店、診所、棋牌室、農貿市場頻繁活動,致使揚州市新冠肺炎疫情擴散,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

毛某寧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區報告,隱瞞行程。案發後,公安機關第壹次對其進行調查時,拒不告知案發後的行程,拒不執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並按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之規定,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於7月29日決定對毛某寧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毛某寧的所作所為涉嫌違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甲類傳染病的要求,屬於嚴格控制的乙類傳染病,而毛某寧在楊期間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毛某寧未按照新冠肺炎市邗江區疫情防控指揮部下發的《關於對各類居住區實行封閉控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向社區報告在寧逗留史,並頻繁在揚州市人員密度較高的多家賓館、商店、診所、棋牌室、農貿市場等場所活動,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蔓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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