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移交法院後,黃及其家人遲遲沒有聘請律師參與訴訟。黃家裏經濟困難,請律師的費用對他來說是天文數字,根本負擔不起。黃的家人也認為,黃犯故意殺人罪很可能被判處死刑。找律師毫無意義,所以我不想找律師。所以,黃燦只為自己辯護?律師評論
盡管黃燦選擇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他指定壹名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對法律了解不多,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委托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為重要,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實現的保障。如果專業人士不能代表自己參與訴訟,那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方從壹開始就不在壹個層面上,都是不同的起點,這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為了消除不公平因素,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救濟條款,即給因特殊原因不能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最大限度地保證刑事訴訟的公平和平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黃犯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條件。雖然他本人沒有聘請律師,但法院也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黃指定律師,被指定的律師將遵守職業道德,優先考慮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這樣,弱勢群體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下列被告人進行辯護: (壹)盲、聾、啞的;(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特別提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的壹項重要原則。所以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沒錢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指定律師。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