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家屬不能自行領取。判決原則上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做,但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家屬來拿,需要有委托的證明材料。
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普通法院判決下來後:
1,會通知當事人或律師到法院領取判決書;
2.如果無法領取,法院會將判決書快遞給當事人或律師。
綜上所述,如果妳不是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妳的家屬是不能自行領取的。判決原則上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做,但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家屬來拿,需要有委托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196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凍結。
第202條
判決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203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