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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多久?

無證據拘留長達37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壹、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對犯罪後企圖自殺、脫逃或者逃跑,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勾結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予以拘留。

2、人民法院無權刑事拘留。法院具有司法羈押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壹般行政拘留最長不能超過15日,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30日。30天之內,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是需要釋放的,或者認為需要偵查的,可以先取保候審。

二、刑事拘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逮捕是必要的,但對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四)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派出所拘留不能取保候審,只能申請暫緩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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