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首先是美國憲法裏的規定。
其次是具體法律規定有《少年法庭法》、《聯邦青年矯正法》、《青少年犯罪法》、《青少年教養法》、《少年法庭和家庭法院的標準》、《少年法庭模範規則》、《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和待遇法》;《未成年人電視法》、《通信內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線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隱私規則》和《未成年人互聯網保護法》。
二、具體闡述
青少年法(Juvenile Law)是壹系列以青少年為對象或主體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在美國,保護青少年權益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有《美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青少年犯罪法案》。
青少年法適用於那些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壹般是指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美國,青少年法主要由各州來管理,大多數州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
國會在1968年通過了《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法案》(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nc Control Act),該法案在1972年修訂更名為《預防青少年犯罪法案》(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該法案明確定義了青少年3罪(Juvenile Delinquency),並制定了壹系列規則,各州法律必須與此壹致。
在美國,少年犯罪有專門的司法程序。當青少年被指控犯罪,處理的程序與成人犯罪是有很大區別的。青少年犯罪被稱為“違法(delinquency)"行為,需要青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來改正其違法行為。
壹般情況下,青少年法庭會盡最大的努力來教養(rehabilitation),而不是處以監禁(incarceration)等懲罰。只有在像謀殺(murder),綁架(kidnap),縱火(arson)和強奸(rape等重罪案件中,青少年才會被當作成人來對待,這將取決於法官的判斷。
青少年的權利與成人享有的權利也是不壹樣的。例如,青少年不可通過陪審團審理案件,在許多案件中,他們也沒有參與公開庭審的權利。但是,青少年有權知曉所有對其違法行為的控告,有權獲得聽(hearing),有權與控訴方對質。
擴展資料:
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
美國是世界上第壹個建立少年法院的國家,聯邦政府和各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在美國,除了聯邦立法,各州立法中也有少年司法制度。
在創建之初,美國少年司法制度將與少年有關的民事、刑事、行政類案件都納入少年法院的管轄範圍,體現了關愛和保護少年的司法政策。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少年暴力犯罪成為美國社會關註的焦點,在此背景下,美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強硬化。
這是美國司法系統考慮到社會利益和少年利益需要兼顧後作出的選擇,這壹傾向至今未變。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演變可以簡述如下。
1、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美國強調政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設立少年法院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頒布了《少年法院法》,規定少年審判機構與成年人審判機構相分離,界定了少年法院的管轄範圍,強調少年司法程序與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則性區別,明確規定少年司法的目的是矯正而非懲罰。
此後,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為了解決少年司法實踐中產生的問題,美國聯邦及各州陸續頒布了壹些專門立法,其中都延續了《少年法院法》的核心規定。美國少年法院的建立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指導原則,少年法院的管理對象主要是:觸犯刑法的少年。
基於身份違法的少年,即做了成年人可以做但未成年人不可以做的事情,如逃學、離家出走、酗酒等;被忽視教養的少年,即缺乏父母照顧、監護或在生活上不能自理、被遺棄的少年等。
2、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變革
受少年犯罪率上升等因素影響,20世紀70年代,美國各州建立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通過分流將犯罪行為輕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將罪行嚴重的少年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處理。實踐證明,該制度減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結案率,在督促少年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維護了社會治安。
(1)、案件輸入階段的分流
美國少年司法體系獨立於成年人司法體系,有獨立的運行機制,參與主體包括警察、少年法院(庭)、緩刑監督官、政府律師和兒童代理人、少年收容所、少年教養院和壹些少年福利機構。進入少年司法程序者可以是自願也可以是被移送的。
美國各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移送制度,各州的移送制度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任何官方或個人(少年的父母、老師、鄰居以及普通市民等)都可以控告違法犯罪的少年並提出申請要求少年法院予以處理。
(2)、審前分流
根據美國相關法律,少年刑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之前,有關部門可以進行分流。分流的結果有三種:無條件釋放涉案少年;將壹些涉案少年移送監管部門、福利機構或成年人刑事法院;案件進入少年法院。將涉案少年送往成年人刑事法院,是對少年法院管轄權的放棄。
(3)、審判過程中再分流
在美國,被提交到少年法院的案件將近壹半是由接納部門根據少年的特殊情況進行非正式處理的。在大部分司法管轄區,觸法少年只有保證將被害人的損失恢復原狀、在學校出勤、遵守服用藥物的建議或宵禁等,才會得到非正式處理。這些少年服從緩刑監督官的監控,因而這壹處理方式也被稱為非正式緩刑。
非正式處理措施執行完畢,案件即可終結,否則,案件將進入少年法院。案件正式被少年法院接納後,法院通過審查相關證據,認定少年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同時認為由成年人刑事法院予以處理更為合適,便可作出放棄案件的決定。
對於壹些初次違法、年齡較小的觸法少年,法官壹般都會判決將其移送監管機構如矯正所、教養所、訓練營等,或者判決附條件(判處罰金等)釋放,以降低再犯率,弱化標簽效應。
壹些犯重罪的少年將在監管機構被監管至成年後再次移送刑事法院予以處理。近幾年來,美國少年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突出少年司法的矯正功能,如密蘇裏州的小型矯正中心療法在整個美國被復制。立法者、矯正官和政府工作人員都承認,將資金從少年拘留所投向社區矯正機構能降低再犯率並節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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