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陪審團。大陪審團是決定刑事犯罪是否應該被起訴的陪審團。大陪審團壹般由16至23人組成,任期從1個月、6個月或1年不等,但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大陪審團在其任期內可以審查幾個案件。大陪審團只審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被告無權詢問證人並提供對他有利的證據。審查是秘密進行的,甚至被告的律師也不能出席。審查後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偵查,是否批準檢察官提出的刑事起訴書。
2.小陪審團。小陪審團是指在司法審判中,根據法律規定選出的,對事實進行判斷的陪審團。小評審團由6到12人組成,從普通民眾中選舉產生。庭審中,在法官的指導下,自始至終聽取控辯雙方的證言,核對雙方的證據,然後根據被告人自己的生活經驗和常識以及法官提供的法律規定,判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陪審團和法官各有各的職責和責任。陪審團認定案件事實,法官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即陪審團負責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在陪審團認定有罪的基礎上負責量刑。
3.陪審團成員的選擇。挑選陪審團成員的程序相當復雜。首先,法官助理從當地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取候選人名單,法官根據案情確定陪審團的候選人數。這些人被選出來後,朝廷給每個人發通知,要求他們在某壹天到朝廷報到,接受篩選。我們在法庭上觀看了挑選陪審團成員的過程。那次審理的案件是壹起妨害公務案。候選人約40人,選出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壹位法官主持篩選,他從這些候選人中隨機抽取了12名陪審員。公訴人和被告律師依次向他們提問,判斷他們是否對案件有興趣,是否有偏見,是否能勝任陪審團的工作。這個篩選,因為公訴人和律師都沒有排除候選陪審員,所以進行的很快,不到壹個小時就結束了。如果檢察官和律師認為某個候選陪審員有偏見,不能通過提問得到公正的審判,可以要求法院將該候選陪審員排除在外。通過這種篩選方式,選出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審理此案。評委會的工作具有強制性和強制性,不收取任何報酬。法院只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交通保障。陪審團選定後,為保證被告得到公正審判,防止外界幹擾和影響,必要時可實行封閉和隔離。
陪審團做出的裁決必須壹致通過,但有些州也規定只有壓倒性多數才能通過。如果陪審團人數為12,則必須有10以上的同意;如果陪審團由六名成員組成,必須有五名成員壹致通過。但是對於死刑案件,現在所有保留死刑的州都規定必須由陪審團壹致通過。壹般情況下,陪審團討論後會達成壹致。如果經過充分討論,陪審團成員無法達成共識,從程序上來說,法官會宣布解散陪審團,然後重新組織陪審團進行審判。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目標是將社會監督制度引入司法審判實踐,實現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從發展趨勢來看,雖然美國司法界和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存廢意見不壹,但我們覺得陪審團制度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還會繼續存在。
判決是以憲法和先例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