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轄權的問題,同壹犯罪往往會同時違反了州和聯邦的法律,例如毆打壹名正在執勤的聯邦執法人員,在聯邦法上構成毆打聯邦執法人員的罪名,在州法上也顯然構成普通的襲擊或傷害罪。在1922年United States v. Lanza案中,最高法院曾經指出,“被全國和州的自治體同時宣布為犯罪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兩者的和平和尊嚴,它們都可以對犯罪進行追訴。”“如果允許州的起訴必然阻止聯邦基於同壹行為提起的控告,那麽這勢必會妨礙聯邦法律的執行。”這壹觀點在後來涉及到雙重主權規則下的雙重危險案例中也多次被引用。不管是Abbate v. United States這樣先由州起訴再由聯邦起訴,還是反過來的Bartkus v. Illinois,都被最高法院判為合憲。
同時,不同的州對同壹犯罪行為都擁有管轄權是很正常的,比如阿肯色州的A站在河邊壹槍打死了密西西比河對岸田納西州的B,那麽兩個州顯然會同時擁有謀殺的管轄權。對於這樣的情況,最高法院在Heath v. Alabama案中同樣重申,“各州的起訴權來源於固有的獨立主權,而非聯邦政府。因此,各州均擁有獨立的刑罰權,起訴其認為的犯罪行為是在行使其自身的主權”。因此在佐治亞州以故意殺人罪判處Heath終身監禁之後,阿拉巴馬州再控告其綁架謀殺罪並尋求適用死刑是合憲的。
從政策的角度來說,這樣的制度其實是為了維護聯邦權益,例如南方的陪審團無罪開釋了3K黨成員之後,不會影響聯邦檢察官根據民權法對其再次進行追訴。當然,這樣的政策壹直受到爭議,畢竟這其中客觀存在的雙重危險的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目前,對這壹政策的使用存在兩方面的限制。壹方面,很多州都通過成文法的形式,限制或拒絕在聯邦或其他州對犯罪進行了追訴之後再二次起訴。部分州也在州憲法層面上拒絕了雙重自治體原則,如新罕布什爾州在1978年State v. Hogg案中裁定,在本案被告人已經在聯邦指控的搶劫銀行案中得到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州憲法的雙重危險條款禁止州對同壹次搶劫再行追訴。在聯邦層面,迄今尚無壹部限制雙重起訴的成文法。盡管在Abbate案和Bartkus案的判決做出後不久,就有禁止聯邦政府二次起訴的法案提交國會,但最終未獲通過。
另壹方面,檢察官辦公室方面也會主動自律限制雙重起訴。在Petite v. United States壹案中,聯邦政府請求最高法院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以便撤銷指控。後來司法部的這壹政策就被稱為Petite Policy,它要求禁止州追訴之後再根據同壹行為或交易進行聯邦指控,除非壹個案件存在“聯邦的實質性利益”,並且這壹利益在州審判中沒有得到保護。對這些被告提起二次指控必須先得到總檢察長助理的批準,否則會被駁回。需要指出的是,Petite政策只是司法部的內部指導性政策。它沒有創設任何實體或程序上的權利,也不會對司法部法定的訴訟權力產生任何限制。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也不能援引這樣的內部自律性政策來保護自己。 寶應縣律師/bao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