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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猴子案件的經過

經報界努力,布賴恩於5月13日發表聲明,表示情願不要報酬地參加這起庭審。由於其特殊的身份,特別是作為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代言人,布賴恩的加入使這起審判案上升到某種大同盟的地位,並拓寬了主題。就在布賴恩聲明的翌日,美國第壹流的刑事律師達羅在名記者門肯(H.L.Mencken)的敦促下也情願分文不收地為斯科普斯進行辯護,門肯告誡他說:“沒有人指責那個瞎吵吵的中學教員。要做的事,就是把布賴恩嘲弄壹番。”之後不幾天,達羅與其友巴隆(D.F.Malone)給內爾拍去電報,表達了他們的意願。接下來的八個星期,為嚴肅的法律運作與滑稽的插曲所交織。為了與查塔奴加競爭,代頓成功地將正在肯塔基州度假的斯科普斯召回,用兩個月加速了法律進程,並且偽造了兩場辯鬥以吊起媒體的胃口。7月2日,被告方在紐約制定了相關的戰略,包括將論辯的範圍擴大到科學與原教旨主義的鬥爭,同時犧牲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上訴到高壹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這條“猴子法令”會被宣布為違背憲法。被告的首席律師是內爾博士,助辯律師為達羅、馬隆、海斯(A.G.Hays,“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湯普遜(W.O.Thompson)及馬克埃威(F.B.McElwee),外加《聖經》權威波特(C.F.Potter);原告代表是田納西司法部長史得沃(A.T.Stewart),助辯律師為布賴恩及其子小布賴恩、麥肯茲父子(Ben G.Mckenzie;J.Gordon Mckenzie)、海克斯兄弟及哈加德;法官是勞斯頓(John T.Raulston),壹位虔誠的浸禮教徒。參加庭審的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廣告效應;同時,為使整個世界的註意力聚集在進化論上,斯科普斯審判案提醒人們,進化論是將人與猴子聯系在壹起的理論;再加上媒體的炒作和渲染,該案壹時熱鬧得簡直象壹臺馬戲。有深意的是,該案的壹些策劃者如海克斯兄弟和哈加德等又搖身壹變成為庭審的當事人。經法官勞斯頓允許,斯科普斯於5月25日被大陪審團起訴。庭審從7月10日開始,到21日陪審團判決斯科普斯有罪、法官處以他100美元的罰金為止,實際審判8天。整個過程復雜而又冗長,主要是圍繞壹些關鍵問題如陪審團的選擇、該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辯難所進行的機巧的法律運作,還有就是是否采信專家對於進化論和《聖經》的證言的辯論等。

此外,媒體的態度和表現尤值壹提。7月20日下午,是庭審的轉折和高潮,但絕大多數記者(僅除6人外)因受不了酷熱、專家證詞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聞亮點的暗淡前景,或打道回府、或尋找清涼與名勝的所在,從而錯過了庭審的轉折和高潮--布賴恩同意出庭作證並接受達羅的質詢。當壹名記者被其代頓主人們問及何以從不參加庭審會時,他說:“哦,我不必知道發生了什麽,我只知道我的報紙讓我寫什麽。”更可笑的是,既然與會記者寥寥,斯科普斯本人就被征用來撰寫壹些最新的新聞故事,以填補那些缺席記者留下的欄目空缺。(,pp.183-184)媒體的如此態度和表現,又怎能保證報道的客觀與公正呢?

縱觀整個庭審經過,不論從法、理還是情各個方面來說,原告方特別是布賴恩都是贏家,值得同情和稱贊。相形之下,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辯護和表演就不能不令人頗多微詞以至於輕視有加了--從人為的陷阱預設、明顯的功利目的、強詞奪理的辯論方式直到輸紅了眼的賭徒式的惱羞成怒等,外加法官的態度等,所有這些事實均與那些在濃厚偏見誤導下的報道和傳說有著霄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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