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理論基礎
布萊恩指出,斯科普斯聲稱使用的教科書,即亨特的《大眾生物學》(馬龍將其視為真理、智慧、科學、自由和進步的化身)本身就有問題,即長於模糊的概括,短於經驗材料。的確,流行生物學的模糊概括是基於表面證據,尤其是露骨的種族主義觀點——它在討論五個種族時依次列出了黑人、棕色人種、美洲印第安人、黃種人和白人,最後得出“最高種族是高加索人,即白人和居住在歐美的白人依次列出”的結論。這種達爾文主義的危險傾向,容易被泛化和社會化——特別是以斯潘塞、尼采和黑克爾所倡導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和庸俗進化論為代表,正是布萊恩所深感憂慮的,也是他竭力反對進化論的主要動機之壹。布萊恩認為,壹戰是德國進化論教育的直接後果,美國道德和基督教倫理的普遍衰落從根本上歸咎於公立學校和大學的進化論教學。在法庭辯論中,布賴恩曾經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律界英豪在為他的著名案件——利奧波德和萊奧布謀殺案辯護時說:“壹個19歲的孩子因為他在大學被灌輸的哲學錯誤而被絞死,這幾乎是不公平的。”這裏的“哲學”,也就是尼采的哲學,是深受達爾文影響的“超人”哲學。因此,律界英豪的辯護證實了布萊恩的擔憂。(,第147-182頁)
布萊恩也質疑進化論本身。他準備了壹篇長篇演講,詳細質疑進化論的真實性和充分性,但被律界英豪和勞斯頓法官有意而巧妙地壓制了。根據布萊恩在審判後不久起草的題為《布萊恩先生談進化論》的短文[10],我們可以大致了解其主要論點:(1)根據達爾文的緩慢漸變理論,任何兩個物種之間都應該存在無數的“聯系”或“中間類型”。如果進化論是真的,那麽地球表面就不應該充滿確鑿變化的證據。然而現存的物種是如此的分離和確定,以至於它們之間幾乎沒有聯系和過渡。“完全沒有證據(聯系和過渡)可能是進化是壹個神話的最強有力的證據。”就連達爾文和赫胥黎也不得不承認這壹點。為此,赫胥黎私下警告達爾文,如果進化論要符合證據,就必須允許大跨度、跨越式的進化。化石問題是達爾文進化論的致命傷,是他追隨牛頓、林奈、賴爾“自然無飛躍”觀念的內在結果。近年來提出的間斷平衡理論,統壹了進化的漸變和突變過程——生物進化是壹個長期的靜態穩定(漸變)和突然的進化飛躍(質變)交替出現的過程。中國侯先光發現並經陳證實的雲南澄江寒武紀“動物大爆炸”,似乎初步證明了標點平衡的生物進化論,對傳統進化論提出了挑戰。[12] (2)化石證據的可靠性,尤其是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館長亨利·F·奧斯本(Henry F.Osborn)稱贊的著名的所謂“內布拉斯加人”和“牙齒”化石受到諷刺和質疑。仿佛是歷史上的壹個笑話,就在布萊恩死後——也就是審判後不久,壹具更完整的所謂“內布拉斯加人”的骨骼被發現,證實了它根本不是猿——既不是猿也不是人,而是壹頭已經滅絕的野豬!此外,布萊恩還對進化的動機、達爾文的“女性選擇原則”以及達爾文關於動物眼睛和腿起源的理論提出了質疑。布萊恩提出的問題都是很有意義的問題,大部分都是進化研究所今天必須解決的問題。
此外,律界英豪和媒體忽略或刻意回避的壹個重要事實是,反進化論立法的支持者Brian和Butler並不反對教授進化論——只要它被視為壹種理論而不是壹個確定的事實以及其他主要可用選項如神創論可以給出同樣多的時間;其次,布萊恩沒有要求在公立學校教宗教。他反對的是在公立學校攻擊宗教。
在法庭上作證
審判案件中最引人註目的事件是布萊恩7月20日在法庭上的證詞,這也是媒體和後來的歷史學家毫不掩飾的偏見的來源。傳喚布萊恩出庭作證——這是壹個聰明的把戲,被告花了幾天時間,甚至進行了模擬排練。傳喚對方律師作證這壹嚴肅的要求,斯圖爾特從頭到尾都反對,但得到了勞斯頓法官的允許,布萊恩本人也同意了。布萊恩認為他也將被允許把律界英豪、馬龍和海耶斯放在證人席上接受他的盤問。然而,事實證明,布賴恩是壹個紳士的肚子,所以他被不當愚弄,甚至羞辱-律界英豪和其他人巧妙地避免出庭作證和交叉詢問。律界英豪的伎倆是玩弄宮廷陰謀,目的是愚弄甚至羞辱布萊恩,而不是捍衛scopes或尋求真相。在近兩個小時的提問中,布賴恩以壓倒性優勢贏得了律界英豪,並以其智慧、聰明、勇敢和開放贏得了個別媒體的同情和贊揚。[1] 1.基本法律依據
海斯強調,專家是必要的,只有他們才能判斷斯科普斯教授的是什麽樣的進化論,以及它與《聖經》中創世描述的關系。(,第113頁)
2.基本理論基礎
馬龍提出了被告對法律、進化論、科學、聖經和宗教的意見:“要給斯科普斯定罪,原告必須證明斯科普斯不僅教授進化論,而且否認聖經的神創論。”“被告認為進化論與舊約沖突,但認為進化論與基督教不沖突。”月6日,律界英豪發表了壹個關於言論自由的演講。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律界英豪的基本觀點與布賴恩和巴特勒的理論和實踐是壹致的。三位科學家將“爪哇人”和“皮爾當人”視為進化的“證據”。然而,他們無意間證實了布萊恩對進化論證據充分性的懷疑——前者現在值得懷疑,後者就是之前提到的“內布拉斯加人”,純屬惡作劇!
3.被告的表現
(1)明顯的功利目的。被告尤其是律界英豪的根本目的是愚弄甚至羞辱布萊恩,犧牲斯考普斯無罪釋放的機會,以此向更高壹級法院甚至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希望發現這壹進化法律違憲。因此,5月25日,斯考普斯和律界英豪在庭審中特意向壹些準學生證人解釋了進化論的細節,讓他們作證時仿佛真的從斯考普斯那裏學到了進化論——律界英豪其實住在壹位學生證人霍華德·摩根的家裏。[1]律界英豪甚至向法官勞森解釋:“閣下,被告所說的每壹句話都是針對他的,壹切都是真的。”(,p . 133)——其實scopes是有機會避免定罪和刑事審判的。7月21日,律界英豪說:“為了節省時間,請要求法庭讓陪審團給斯科普斯定罪。”(,第306頁)律界英豪的動議打開了案件上訴到更高壹級法院的大門,巧妙地避免了他必須接受布萊恩盤問的尷尬(盡管布萊恩要求這種權利),繞過了布萊恩的總結性論點和準備已久的總結性發言的威脅。(,第186頁)
(2)輸不起的律界英豪惱羞成怒,誹謗法官,藐視法庭。7月17日,盡管勞斯頓法官做出了巨大的讓步,但律界英豪失望地看到被告輸掉了辯論的每壹個話題。盛怒之下,他詆毀勞斯頓法官,指責他偏袒原告,打壓被告。(,第204-207頁)斯科普斯後來寫道(1967),律界英豪的言行如此激進,“所有人都希望拉斯頓判他藐視法庭罪”。但是最後,勞斯頓慷慨地原諒了律界英豪。
但是進化論的教學水平其實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田納西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才廢除了反進化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