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民法不是兩個具體的法律,而是法律上的壹種分類方法,是指兩個具體的部門法。部門法區分的根本依據是它們相互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
1.與刑法不同,民法是懲罰性的法律。不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在妳受到傷害的時候彌補妳的傷害。殺壹個殺人犯能救壹個人的命嗎?但是減輕受害者的痛苦真的很有幫助。雖然民法具有來自刑罰的內在威懾力,但其刑罰不會剝奪生命。
2.除了民法的救濟之外,民法具有極大的靈活性。比如冒名頂替上學的案件,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權和姓名權。律師在違法時,要大膽而謹慎地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選擇壹個可以使用的法律,遵循特別優於壹般的原則。在相對封閉的刑法體系中,司法機關成了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輸出法律判決的ATM機。民法不僅需要理解和匹配席位,還需要壹系列的選擇和措施。盡管民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備受詬病,但仍不可否認其對法律公平價值的巨大貢獻。
3.同時,民法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它所調整的各種關系交織在我們的生活中。與刑法針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考慮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日常重大問題。這就決定了它在日常生活中對個體行為的規範作用,而不僅僅是與少數人相關的法律。隨著社會治安和經濟的發展,犯罪率會越來越低,人民生活水平會不斷提高,刑法的使用會逐漸減少。然而,市場經濟中復雜的社會關系將在某種程度上使民法永恒不變。甚至可以說,世界上只要有人,就會有社會關系,只要有社會關系,民法就有存在的必要。從長遠來看,刑法的存在是為了消失,是為了遺忘的紀念。但是民法會伴隨人類直到最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1。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2.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所列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