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報道。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了壹起離婚家務賠償案,引發社會熱議。全職太太王因在婚姻存續期間承擔了大部分家務勞動,在離婚訴訟中要求獲得家務勞動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她與丈夫離婚,同時判決支付王家務補償金5萬元。據了解,王已提起上訴。
請汕頭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詹律師談談民法典新條文中的家務勞動賠償問題。
詹律師:
第壹,“家務補償制度”的歷史演變——激活的“睡眠條款”
2001《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了家務勞動報酬制度,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獲得家務勞動報酬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壹是夫妻書面約定各自財產制度;二是夫妻壹方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第三,妳必須先提出離婚,然後才能要求離婚。
由於夫妻約定各自財產制的情況並不常見,適用的場景也不多見,因此被稱為“沈睡條款”、“美人上架”,相關案例也不多見。
第二,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進壹步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在婚姻法第四十條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金只適用於約定財產制下的規定,將經濟補償金的範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增加了具體的賠償方式,規定“雙方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由雙方當事人先協商決定,在私事領域實行意思自治原則。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的理解和適用中家務勞動報酬制度的規定分析。
(1)家務勞動的價值應得到尊重,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壹方要給予離婚經濟補償。
首先,家務是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義務。必須承認,壹方因為沈重的家庭義務,投入到自我發展和自我實現的時間和精力大打折扣,甚至完全犧牲了自我發展的機會來投入家務。夫妻離婚時,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向另壹方提供更多無形支持的壹方,會因經濟能力弱或經濟能力不足而面臨權益無法保障的困境,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世界範圍內,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得到了很多國家的認可。《瑞士民法典》規定,在協助配偶另壹方從事某項事業或經歷時,如果配偶壹方的貢獻明顯超過其對撫養家庭的貢獻,他有權要求為此獲得合理的補償。根據德國民法典,在離婚婚姻的壹方因照顧或教育子女而無法期待就業的情況下,以及在這種情況下,該方可以向另壹方索要生活費。
(二)申請離婚經濟補償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
1.所有類型的婚姻財產所有權都適用。
2.請求經濟補償是以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為前提的。
《民法典》第1088條列舉了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勞動等情形。,承擔較多義務的壹方可以提出經濟補償。當然,離婚經濟賠償的適用不僅限於以上三個方面,對於家庭利益的義務也應包括在內,主要是對家務的義務。家務勞動是指為自己和家庭成員的最終消費而進行的準備食物、打掃生活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償家務勞動,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的人的無償照顧和幫助活動。這些家事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卻無法用市值直接衡量。根據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承擔義務多的壹方應得到適當補償。
(三)經濟補償需要壹方當事人提出,法院不予主動適用的。
非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不得作出經濟補償的判決。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說明其經濟賠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決定。
(四)經濟補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時提出。
目的是為了彌補婚姻生活中壹方為雙方組成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發展機會而導致的自我發展機會的損失。這樣的損失往往是在離婚,離開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之後才體現出來。婚姻中提出賠償意義不大。
主持人:離婚經濟補償金5萬元這個數額合理嗎?
詹律師分析:
首先,結合調查數據來分析這個問題:
如何量化家庭義務的負擔,如何計算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同的研究數據表明,家務勞動的潛在價值保守估計在GDP的30%左右(廖宇航:《家務勞動價值的估計,統計與決策》,第8期,2018)。家務勞動如果折算成固定工資支付,每年420億元(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統計摘要(1995))。34頁),還有研究以杭州某市為樣本,得出杭州家務勞動經濟價值約占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12.23%,相當於杭州人均消費支出的46.47%,第三產業增加值的23.11%。如果把無償家務和市場上的有償勞動相比較,
可見,家務勞動這種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並不明顯的勞動方式,存在感低,沒有工資,其經濟價值不容忽視,對社會再生產意義重大。然而,直到今天,也沒有權威的量化計算方法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
主持人:家務勞動的報酬是多少?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詹律師:
補償的是在婚姻家庭內部為工作付出很多的損失,失去了在社會上發展和選擇的機會,失去了在社會上賺取收入的能力。這個機會當然是無價的,在世俗世界裏很難給它明碼標價。但作為壹項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標準,我們必須全面考察,盡量使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負擔較重的壹方付出的勞動和產出的價值相匹配。除了考慮做家務的時間,投入家務的精力,家務的收益。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還應考慮義務較多的壹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的壹方出於對婚姻前景的信任,更加重視家務,帶來了自身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和收入能力的機會成本。因此,對方取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和預期財產利益。
比如學歷、就業前景、職業資格、職稱、知識產權等。壹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應納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
主持人:
之前的數據還說“保守估計,家務勞動的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如果將無償家務勞動與市場上有償勞動相比較,家務勞動的價值相當於杭州市就業人員年工資總額的43.23%”,那麽很難看出北京法院判決的5萬元家務勞動賠償金的匹配程度。
詹律師:
家務賠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壹(《民法典》第1088、1090、1091條)分別規定了家務賠償、離婚經濟賠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其主要功能是在夫妻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較多的壹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金的確定以夫妻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從承擔給付義務壹方的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中提取。不能在夫妻分割同壹財產前,先扣除經濟補償金,再將剩余* * *隨財產分割。
具體到北京的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還在上訴中,但是根據相關數據的統計,歷年法院對家務勞動的賠償大概是1-5萬元。我個人認為法院應該結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實際經濟狀況以及財產分割等具體情況來確定賠償金額。
主持人:請詹先生做最後總結,分享壹下他的看法。
第壹點,補償不補償,家務勞動的價值不是以5萬元的補償金額來衡量的。數據顯示,幾年前家務勞動的價值至少占gdp的30%。所以5萬元是補償,不是賠償。如果用5萬元來給16家務勞動的價值定價,應該說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故意扭曲和惡意貶值。
法院判決家務賠償是司法機關尊重家務存在價值的壹種姿態。
第二,意思自治原則使賠償數額合理化。根據《民法通則》第1088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首先是“雙方協商”,即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優先於私人事務,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在雙方協商不能就經濟補償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法院才能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始終是最高的亮點。在法律和司法案例的倡導下,男女事實上可以在婚前、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時訂立“家務勞動補償協議”。現有案例中,有同行統計的案例,法院支持的53起家務賠償案例,最低5000元,最高40萬元,差距不算大。53起案件中,有3起分別判給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賠償金,是因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如此高額的賠償金,法院認定該約定真實、有效、合法,故判決對方按照離婚協議支付家務賠償金。
司法機關確定家務勞動的賠償或者任何賠償的支付標準都會覺得低。這是有原因的。正義是壹種倡導行為,全國各地經濟水平不壹。但不能通過司法認定北上廣深的家務勞動報酬應該是幾十萬,而山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家務勞動報酬應該是幾千元。這樣給家務勞動的報酬定價是合理的,但也是非常不合適的,會傳遞壹種誤導和誤導的價值觀。
比如實踐中司法判決人身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在汕頭也是5000萬到5萬元之間測算,最高賠償金額只有5萬元,但並沒有把壹個人的生命定價為這個數字。如果雙方能夠協商達成壹致,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即使是50萬元或者1萬元也不會太高。
所以,個人無論是在家事領域辦案還是寫文章,我都強烈主張,既然屬於私法領域,就可以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自己做出合理的約定並實際履行。我們應該學會保護自己,爭取我們的合法權益。如果妳說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怎麽辦?那麽,我的建議是,在妳決定做全職太太或丈夫的時候,或者在夫妻雙方做出這個決定之前,可以擬定壹份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的“家務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