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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私人電話傳喚我很嚴重嗎?

警察的私人電話傳喚是否嚴重,要看是什麽,是派出所傳喚的。傳喚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機關等司法機關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傳喚時,當事人其實可以做兩件事,壹是咨詢律師,二是請律師陪同。律師的作用非常廣泛。事實上,所有需要法律的地方都需要律師。如何處理生活中的壹場爭吵,如何處理人生那麽大的壹場官司,可能都需要律師的參與。

警察傳喚的形式壹般分為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

口頭傳喚是針對現場發現的嫌疑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的,要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嫌疑人到案過程、到案時間和離案時間。

書面傳喚,壹般指傳喚證傳喚,是針對非現場發現的嫌疑人,使用的文書稱為傳喚證。傳喚核實結束,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簽名、按指紋,並填寫傳喚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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