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邵奧傑因不滿張林等人在石油公司宿舍內制造噪音,持刀捅刺張林右大腿。當日20時許,邵耀傑行至涪陵區人民西路原涪陵區交通委附近時,見該行人相貌與其叔叔邵建康相似,遂將文件禮左大腿捅傷,後又跑到原中國人民銀行涪陵中心支行辦公樓,將行人曾宇左大腿捅傷。邵跑到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分局敦仁派出所附近時,遇到了敦仁派出所民警周信(男,30歲),他穿著便裝,下班後準備坐公交車回家。周立即表明警察身份,抓住邵,命令他交出獵刀,並想帶到敦仁派出所。
邵用獵刀刺了的左右大腿。周信仍然堅持它。邵用刀捅他,捅他胸口,逃了。周追上幾十米後倒地,送醫院途中死亡。當晚21時,邵奧傑在其爺爺奶奶家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經法醫鑒定,周信死於主動脈根部穿刺致失血性休克。
庭審中,被告人邵耀傑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邵耀傑患有精神分裂癥,並當庭出示了重慶市涪陵區精神病醫院出具的邵耀傑的疾病診斷證明。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法醫精神病鑒定,認為鑒定主體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無有效資質,申請對邵奧傑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公訴人指出,重慶市涪陵區精神病醫院不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鑒定機構,故重慶市涪陵區精神病醫院出具的邵奧傑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不能作為認定邵奧傑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依據;同時,公訴機關還當庭出示了涪陵區精神病醫院醫生的證言,證明醫生在診斷被告人邵奧傑患有精神分裂癥時,只聽了邵奧傑母親平時的表現,沒有進行相關的精神檢查,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診斷程序。
法院認為,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機構,其司法精神病鑒定書合法規範,材料詳實,分析論證客觀充分,鑒定人當庭證言內容客觀真實,鑒定書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基於邵奧傑作案動機明確、作案時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作案後有自我保護意識、庭審中回答中肯、陳述符合邏輯等客觀表現,公訴機關有充分證據指控被告人邵奧傑負刑事責任,予以確認。辯護人關於邵奧傑法醫精神病鑒定結論無效,要求重新鑒定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被告人邵奧傑的辯護人提出邵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經查,邵奧傑在庭審中雖然能夠供認造成文書儀式和殺害周信的行為,但仍能認罪。但被告人邵奧傑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無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不予從輕處罰。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奧傑持刀隨意傷害他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邵奧傑為拒捕,持刀刺向制止其違法行為的民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邵奧傑犯數罪,應數罪並罰。
宣判後,被告人邵耀傑當庭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