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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民事和行政枉法案件。

刑事判決,壹審宣判沈嘉、葉佳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2)金東興子楚第301號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嘉,男,10月7日出生,1980 165438,漢族,文化程度,原系蘭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助理審判員,後調任蘭溪市香溪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因本案於2012年3月26日被蘭溪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張某某,浙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葉佳,男,1976 10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學歷大學,原系浙江西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因本案被蘭溪市公安局2012 18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王某某,a C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倪某某,浙江某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蔣佳,男,6月1984 65438+2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蘭溪市永昌鎮亞宏建材廠負責人。因為這個案子是蘭溪公安局取保候審2011 11 30。

被告人鮑某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無業。本案於2月2011蘭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金華市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金華市刑事檢字(2012)第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佳、蔣佳、包某某犯枉法裁判罪,於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2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鄭玲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公訴機關指控:5438年6月+2009年2月,被告人蔣佳為保管蘭溪市永昌鎮亞宏建材廠被查封資產,通過被告人葉佳從被告人沈嘉處獲取相關建議及具體操作方法。被告葉佳要求沈親自起訴此案,並告知其案中大部分債務都是假的,承諾結案後給予好處。後葉佳夥同蔣佳、鮑某某將蔣佳向鮑某某借款從654.38+0萬余元虛增至500萬元,葉佳草擬了500萬元的借款抵押協議。沈嘉還就有關情況給予了指導和建議。葉佳還提供了解除工廠財產保全的申請,並通過沈嘉解除了查封。為此,被告人葉佳、蔣佳、鮑某某到有關部門辦理了500萬元貸款抵押手續。在此期間,被告人葉佳、蔣佳、鮑某某多次宴請,蔣佳送給購車款2萬元及價值2000余元的汽車裝修費。之後,永昌法院四被告商量對策。假貸款案2010年6月開庭,對事實進行了判決。因為別人懷疑投訴,案子最後還是犯了。案發後,被告人蔣佳、鮑某某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葉佳於2010年7月26日收到沈嘉退款20000元,但未返還江佳。

上述事實包括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偵破過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被告人葉佳、蔣佳、鮑某某* * *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情節嚴重。應當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蔣佳、鮑某某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提請我院依法量刑。

被告人沈嘉對指控其犯罪的起訴書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葉佳沒有給他任何好處。當時他們說真實負債三百多萬。

被告人葉佳對指控其犯罪的起訴書沒有異議,但認為其事後已將沈嘉退還的2萬元購車款退還給蔣佳。

被告人蔣佳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認為虛增借款是葉佳提出的。

被告人鮑某某對起訴書中的指控無異議,認為其參與主要是為了保全其對蔣家的債權。

被告人沈嘉的辯護人提出,葉佳從未告訴沈嘉大部分債務是虛假的,並承諾給予好處。事後,我沒有和沈嘉的辦公室討論對策;由於主觀誤解,沈嘉認為是自己的欺騙,與自己無關;葉甲在具體操作中起主要作用;案件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沈嘉的認罪態度是好的,而且他是初犯。總之,他請求從輕處罰和緩刑。

被告人葉佳的辯護人提出,葉佳不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答應給沈嘉好處的不是葉佳,而是江佳。兩萬葉原賈已退還給蔣家;指責* * *討論對策是不真實的;本案中,認定蔣佳、鮑某某在民事判決中犯有枉法裁判罪。因為他們沒有參與判決,起訴書認定他們是從犯,無形中提高了葉佳在量刑中的作用。事後,葉佳撤回委托書信息,心裏也有了“剎車”;本案定罪情節嚴重,但實際社會危害性有所降低。案發後,認罪態度也不錯,有悔罪表現。我請求從輕處罰和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蔣佳將蘭溪市永昌鎮亞宏建材廠(以下簡稱亞宏建材廠)的資產轉讓他人。因該廠與蔣家債務較多,蔣家於2009年底通過被告葉佳取得了被告沈嘉的相關協商,即所謂的抵押優先權。期間,被告人葉佳、蔣佳、鮑某某多次宴請,葉佳、蔣佳還要求關照此案,會有“好處”。同時,在被告人葉佳的指使下,蔣佳通過其好友兼債權人即被告人鮑某某,策劃將雙方原本息654.38+0萬余元的債權債務虛增至500萬元,隨後葉佳起草了壹份500萬元的借款抵押協議,被告人也從中授意。因亞鴻建材廠財產已被債權人、何某起訴查封(已由審結),被告葉佳在、何某訴訟中,利用自己作為特別授權代理人的身份,以、何某名義向提供解除查封的申請。為此,被告沈嘉於2010年10月25日到有關部門註銷了亞宏建材廠的土地使用權並查封了房產。被告人葉佳還陪同被告人蔣佳、鮑某某到有關部門申請貸款抵押500萬元,以獲得優先受償權。

2065438年3月1日,沈懿起訴要求被告蔣家償還借款90萬元至蘭溪市人民法院,並查封亞宏建材廠的財產。為此,被告人葉佳作為包某某的訴訟代理人,也將虛增貸款標的500萬元起訴至蘭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沈嘉為這輛車支付了2萬元,並通過葉嘉贈送了價值2000多元的汽車裝飾。被告人沈嘉接到法院案件後,進行了正式調查,並與其同案犯開庭,於2010確認了“500萬元借款抵押優先權”的判決。因懷疑該案有假,為掩蓋事實,被告人葉佳夥同、蔣佳、鮑某某更改了案卷中相關代理材料及程序性材料的署名。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沈嘉匯款2萬元給葉佳要求退款,但被告人葉佳並未歸還江佳。

被告人鮑某某於同年7月底向蘭溪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沈懿向蘭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案件最終立案。案發後,被告人蔣佳向蘭溪市檢察院投案自首;被告人鮑某某向蘭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蘭溪市公安局拘留被告人葉佳人民幣20700元。被告沈嘉從本院提取汽車裝修費2000元。

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沈嘉、葉佳、蔣佳、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中葉佳、蔣佳均供述說告訴會有事情做是有利的,鮑某某也證實蔣佳說過。蔣家也交代,我不知道沈嘉還了葉佳2萬元,葉佳也沒還我,但葉佳交代蔣家在2010年6月向他借了5萬元。2.跟單貸款抵押協議、民事起訴狀、代理合同、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3.證人、蔣易、、何某、尹某等人的證言。4、勘查記錄、刻錄光盤、扣押清單;5.四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偵破過程。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嘉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為謀取私利,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定程序枉法裁判,情節嚴重,已構成民事、行政審判枉法裁判罪。被告人葉佳、蔣佳、鮑某某雖非司法工作人員,但與司法工作人員合謀參與枉法民事判決,應以* * *同罪處理,已構成民事、行政判決枉法罪。其中,被告人蔣佳、鮑某某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案發後投案自首,我院將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這些證據,被告人沈嘉及其辯護人認為“沒有許諾利益”不成立;被告人葉佳及其辯護人認為佳2萬元已退還江佳的說法不成立。法院會根據犯罪情節和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進行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沈嘉因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犯枉法裁判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

被告人葉佳犯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10月2012 18日至5月2014 17日)。

被告人蔣佳犯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鮑某某犯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葉佳收受沈嘉返還的贓款2萬元,已依法追繳沒收,在葉佳扣押款中由蘭溪市公安局上繳國庫;被告人沈嘉退繳的贓款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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